关于在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4)

2018-07-13会议讲话

  四是加快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住房公积金是政府强制实行的、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不同于一般的自愿储蓄或投资。如果公积金管理不当流失了,不仅损害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引发金融风险,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要按照“谁决策借款、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对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交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今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资金而造成

  公积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是强化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高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比例。

  加强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向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发放贷款,支持他们尽早买房,改善居住条件,使群众得到实惠,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也是在公积金管理中为群众谋利益的具体体现。要树立效益观念、风险观念、竞争观念、服务观念,积极拓展贷款范围,向所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职工发放贷款,规范发展个人贷款业务。要认真解决贷款条件过高、手续繁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切实降低担保、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个人贷款费用,减轻职工负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都必须做到条件公开、程序公开、时限公开、决策公开,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防止以权谋私。要进一步强化归集工作。住房公积金具有政府规定的强制性,《条例》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尽管是事业单位,但《条例》授权其在规定范围内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提高归集量。特别要抓好非国有经济等薄弱环节的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工作,为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意识和缴存积极性,引导居民个人贷款购房,促进住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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