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7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2款约定;
11.7.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借款合同签订后,如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作任何提款,合同即行终止。
12.3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赔偿损失:
12.3.1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1款约定,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2.3.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2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2.3.3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3款约定;
12.3.4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4款约定;
12.3.5 连续 (月/季)或累计 (月/季)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12.3.6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12.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3.1.1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1.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3.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