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2)

2018-07-22书信

  责任机制

  责任与义务

  《京都议定书》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要求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户的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

  一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态度已经在发展中国家中受到了批评。例如,UNFCCC同意建立一套“普遍但有所区分的责任”,参与国达成了以下共识:

  无论从历史上还是现在来看,发达国家都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 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还是很低的; 发展中国家的排放控制应该和他们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另一方面,中国、印度以及其他的发展中国家被京都议定书豁免,是因为他们并没有在工业化时期大量排放温室气体并造成当今全球的气候变化。然而,有评论者认为,中国、印度、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将很快成为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国家。同时,如果这些国家不被京都议定书限制,则无法达成温室气体的减量。

  支持京都议定书的人强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至关重要,他们认为正是二氧化碳引起全球变暖。参见全球气候变化分析。凡是本国国会批准了该项条约的国家政府都是支持该条约的。这当中尤为突出的是欧盟和许多环保组织。联合国和一些独立科学研究机构(甚至包括G8国家的科研机构)也都有报告从不同的角度支持京都议定书。

  合作机制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的3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这些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碳交易市场等灵活完成减排任务,而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相关技术和资金。2006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已达到300亿美元。

  承诺期延续

  《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即将于2012年年底过期这一事实,如果不能确保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将从根本上动摇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的法律基础,并将严重打击各方经过多年谈判所积累的互信。[7]

  2011年12月11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第7次缔约方会议在南非德班落幕,大会最终通过决议,建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决定实施《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

  大会坚持了巴厘路线图,在《公约》和《议定书》框架内进行谈判,各缔约方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进行了为期近14天的“马拉松”式谈判,最终大会通过了《议定书》工作组和《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的决议,建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取得积极成果。

  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将主要负责制定一个适用于所有《公约》缔约方的法律工具或者法律成果,这项工作将于2012年上半年开始,不晚于2015年结束。各缔约方要在工作组工作的基础上,从2020年开始根据该法律工具或者法律成果探讨如何减排,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大会还宣布,继续《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于2013年开始实施,避免了《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结束后出现空当。会议还决定正式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并成立了绿色气候基金管理框架。

  第二承诺期

  《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于2008年开始并于2012年底到期,多哈气候大会将对《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机制和落实作进一步安排,能否确立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确保其按时实施,这将是衡量多哈会议成败的关键因素。会议各方将围绕三方面展开激烈讨论:

  首先是参与《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国家及其各自的减排目标。目前(2012年11月),欧盟表示将履行第二承诺期减排目标;澳大利亚11月支持第二承诺期的表态也令气候变化谈判各方为之一振;美国则明确表示不会设定《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减排目标,且这一立场在多哈会议上转变的可能性不大;日本、加拿大等也公开表示不加入《议定书》第二承诺期。随着第一承诺期迫近结束,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明确第二承诺期减排目标的难度不断加大。

  其次,关于第二承诺期的长度是5年还是8年,各方仍有分歧。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国为使发达国家增强减排力度,主张第二承诺期从2013年持续到2017年结束,为期5年。欧盟则希望第二承诺期持续到2020年,为期8年。

  此外,如何处理一些国家在第一承诺期产生的剩余碳排放配额,也需各方博弈。77国集团主张这些剩余配额不再顺延至第二承诺期,否则第二承诺期将变得没有意义。欧盟内部对此则有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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