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判决书范例(5)

2018-07-22书信

  关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主张死亡赔偿373600元、丧葬费1582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7802元,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867元,已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符合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以按照安徽省农村居民应标准计算经济损失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起事故造成受害人胡X死亡,给原告方造成精神伤害,根据本案实际,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原告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本案实际,本院酌定交通费300元。原告主张住宿费、鉴定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上述经济损失合计548395元。太平洋保险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原告10000元,永安保险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及其他款项合计110000元,由被告毛XX、刘XX分别赔偿原告其余款项214197.5元,华奥公司、鑫源公司分别对毛XX、刘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相互承担连赔偿责任。被告华奥公司、刘XX、龚XX、太平洋保险分公司、永安保险分公司未到庭应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保险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10000元。

  二、被告永安保险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三、被告毛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赔偿原告214197.5元,被告华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赔偿原告214197.5元,被告鑫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刘XX、华奥公司、鑫源公司对本条所列全部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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