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生活困难补助。每年给予3000—8000元。
(二)残疾子女补助。有残疾证的,每年补助2000元;符合残疾子女补助条件第二种情况的,每年补助1000元。
(三)央务助学补助。高中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6000元。
(四)重大疾病补助。按其自费医疗费用数额确定补助标准。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1—2万元;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2—3万元;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视情而定,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于职工家属患病的,补助标准减半。
(五)失独家庭补助。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给予1万元补助。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职工,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
(二)由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职工残疾子女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央
务助学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职工重大疾病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失独家庭补助申请表》。
(三)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研究通过,工会负责人和党组织领导分别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报所在部门直属机关工会。
(四)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条件认真审核,由直属机关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五)根据补助项目,提供相应的医院诊断书、自费药原始单据或报销分割单、北京市低保证、残疾人证、双方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入学通知书、学生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