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2)

2021-05-28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 篇4

  赠与人:XXXXXXXXX

  受赠人:XXXXXXXXX

  赠与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决定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人下列人员:

  1.XXXXXXXXX(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XXXXXXXXX市XXXXXXXXX区XXXXXXXXX大街XXXXXXXXX号平房五间,房产权证号为:no:XXXXXXXXX。

  2.XXXXXXXXX(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XXXXXXXXX市XXXXXXXXX区XXXXXXXXX街XXXXXXXXX弄XXXXXXXXX号公寓房一套。房产权证号:sh-no:XXXXXXXXX。

  3.XXXXXXXXX(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珍藏的图书、字画、古董共XXXXXXXXX册(幅、件)。清单附后。

  4.XXXXXXXXX(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所创办的XXXXXXXXX企业股份。赠与人拥有该企业的股份共XXXXXXXXX股,占该企业全部股份的XXXXXXXXX%。这些股份全部归其所得。赠与人所担任的董事长一职,由其担任至届满。届满之后是否继续担任,由董事会决定。

  以上条款,在赠与人正式签字并公证之后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赠人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赠与人给予应有的协助。登记费用由受赠人自负。

  赠与人(签字):XXXXXXXXX 受赠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签订地点:XXXXXXXXX签订地点:XXXXXXXXX

赠与合同 篇5

  赠与合同的终止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赠与合同 篇6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成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内,赠与人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根据该条的规定,说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撤销赠与行为的权利。

  (1)赠与人可以行使赠与撤销权,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受到禁止,即赠与人在这些赠与合同中没有撤销权。

  (2)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界限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之前,即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财产或赠与凭证没有交付之前,或者法定必须办理有关的登记等手续办理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钱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的影响。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为当事人之间有更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目的相悖,所以在这种情形下,赠与人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经过公证的赠与,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股东到期不实施股权激励,你可以要求其交付股权。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变更应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上,并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案例

  【案情】

  吴雄根今年63岁,与前妻育有两个女儿。20xx年4月前妻去世,老人通过公证把房产赠与大女儿,并过户到受赠人名下,但老人一直居住在里面。为照顾老人起居,大女儿又请来了一个保姆。但没想到的是,过了一个月,保姆与吴雄根结婚了,并想要回房产转赠给保姆。女儿不同意,老人诉诸法院。

  【分歧】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第一种观点认为老人还居住在房产内,虽其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但老人仍可要回房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老人的赠与合同已经公证,且过户。因此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评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该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本案中,父女之间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法,而且还经过了公证,并办理好了产权登记手续,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吴雄根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要回房产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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