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场地租赁合同书(7)

2018-07-20租赁合同

  12.3 乙方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12.4条向乙方主张违约金:

  1)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场地租金、设备租赁、额外服务及超时场地使用等各项应付费用,经甲方催告后______天内仍未支付的;

  2)国际性展会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变更展题,经甲方催告后仍未纠正的;

  3)未按8.2(1)条规定向甲方提供办展所需的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甲方催告后仍未纠正的;

  4)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或标识,经甲方催告后仍未纠正的;

  5)未按本合同9.2条支付责任保证金,经甲方催告后仍未纠正的;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4 本合同12.1、12.3条规定的违约金列明如下:

  违约行为发生时间

  违约金

  租赁期限前   个月以上

  已付租金的   %

  租赁期限前   个月至   个月

  已付租金的   %

  租赁期限前   个月至   个月

  已付租金的   %

  租赁期限前   个月至   个月

  已付租金的   %

  租赁期限前   个月至租赁期届满

  已付租金的   %

  以上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就超额部分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2.5 守约方根据12.1、12.3条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_________天内书面通知违约方,否则视为守约方放弃合同解除权,但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和赔偿责任。

  12.6 甲方违约的,应在收到乙方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返还乙方已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乙方违约的,甲方应在乙方收到甲方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将已扣除乙方应付违约金后的剩余租金返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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