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3)

2020-11-26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篇5

  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租赁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受甲方委托,提供各项服务事宜如下:

  一、租赁设备: 乙方为甲方提供音响租赁服务,此次活动为 天(不含设备安装时间)周期,乙方提供调音人员,并服从甲方指挥,积极配合甲方主持人。设备晚间放在甲方提供的房间内。电源、场地等请甲方准备。(乙方所列设备清单为合同的有效附件)。

  二、租用时间:自 年 月日 至年月 日止。

  三、租用地点:

  1、乙方按甲方的要求于合同指定日期内,将上述设备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乙方在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投入使用。在甲方使用设备过程中,乙方同时增派技术人员(调音员)进行现场调音。

  四、设备租金及预付款

  1:设备租赁费已包含人员服务费。

  2:此次租赁设备费用为: 元。(含税:■是□否)运输费用为:元。

  3: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以现金(或支票)向乙方支付设备租赁总款的20%作为订金,约为 元。乙方到达现场安装音响设备并调试完毕后甲方向乙方交付设备租赁总款的50%,为 元,使用完毕当日或次日交付其余款项即为: 元。(具体付款方式或付款比例可以协商)

  五、责任、违约条款:

  1、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如甲方退订,乙方扣留预付款,作为甲方违约金。若甲方交付定金后,乙方不能提供相关器械,甲方有权要求返还2倍定金。

  2、如遇甲方人为原因使活动不能举行或中途中断,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全额租赁费用。

  3、如演出进程中因停电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活动不能进行的, 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全额租赁费用

  4、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有足够声压级的专业音响设备,保证活动过程中音色优美顺畅,在活动

  过程中,音响出现断音(指话筒)现象应不超过三次/天(次数不累计),特别说明:话筒使用条件一定要在距话筒接收机25米范围以内,如果有人阻挡在话筒与接收机之间,产生频率阻隔致使话筒断音,或因无线电频率干扰产生的噪声,乙方无责。否则甲方有权扣留总金额的的20%款项。

  5、若为多天活动,设备需放置在活动地点,甲、乙方协商设备的保管,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此条款不适用于一天的租赁活动)

  6、如有未尽事宜,双方需另拟书面协议或依有关法规办理。如发生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通过有关机构解决。此书面协议可作为参考依据。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即时生效。

  特别说明:

  1:有线话筒、无线话筒(包括手持式、头戴式、领夹式),甲方在使用期间需轻拿轻放,爱护使用,不得用力拍打话筒音头或大力对话筒喊叫,不得拉扯头戴或领夹话筒与发射机之间的连线,使用过程中如甲方人员有上述行为,乙方有权利停止该设备的使用。

  2:因甲方人员的上述行为造成话筒损坏,(话筒受损是指:话筒摔落在地的,使话筒外观和内部受损的,饮料饭菜弄脏的情况出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负责人照市价赔偿器材。

  3:在租赁的使用过程当中,甲方务必爱护设备,(话筒支架、舞台监听音箱等),小心使用,切勿野蛮操作,粗鲁对待;更不可私自拆卸。

  承租方:租赁方:

  日期: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6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北石店镇东上村村村民委员会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晋城市哈喽贝比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方和乙方在房屋租赁经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租赁甲方东上村学校现有场地及校舍办学,学校场地12.96亩(864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2834.76平方米(包括2栋教学楼,1栋办公楼)。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租期拾年。

  第三条:租金约定:年租金壹拾万元整(10万元,收据价款不含税价),首期租金的交付在合同签字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付清,之后每年的租金交纳时间为合同次年的一个月内付清。

  第四条:乙方所租甲方场地及校舍只允许办学使用且不得转租给第三人,在未与甲方协商之下不得擅自作其它经营所用。乙方必须取得相应办学资质证明。

  第五条: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改变场地及房屋主体结构,如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经营所需,确需改变场地及房屋主体结构或增加永久性固定设备及设施,需与甲方进行充分协商并制定补充合同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乙方在租赁期内应守法经营,并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

  切不安全事故负责。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完善办学条件,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等,以上费用甲方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收费标准同甲方村民同等收费。

  第八条:租赁期间乙方因办学所需增加的小型设施及装修费用,在租赁期满后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的任何补偿费用。

  第九条: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场地及房屋,应当符合办学用房所需条件:如水、暖,电、气总线管路的初装与接通,并符合相应的承载标准;房屋的结构能够满足办学所需,无不安全隐患等。以上标准由乙方聘请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结论为准,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租赁期间的小型维修甲方可以提供服务人员,但费用由乙方承担,大型的涉及到场地及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乙方有权在租金内除去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提供办理办学许可证所需的相关手续及证明。

  第十二条:甲方应当积极维护乙方办学期间校园周边的安全与稳定工作,保证乙方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合同到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变更与违约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利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在办学期间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无证经营的;

  ⑵乙方在承租场地及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或承租给第三人,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⑶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长达半年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利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⑴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或房屋不能满足乙方办学条件,导致乙方无法取得办学资质的;

  ⑵因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等原因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 ⑶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办学的。

  3、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未经协商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有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的,都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5、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对方违约金。 第十五条:本合同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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