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融资租赁合同(3)

2018-07-21租赁合同

  5.2、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丙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依据甲丙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所享有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索赔费用及结果均由乙方承担。

  5.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六条 [租期计算和租金支付]

  6.1、租期从甲方向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当日开始计算;

  6.2、租期为两年,合同终止日为甲方向丙方支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后的对日。(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包括在内)

  6.3、本合同租金总额包括甲方向丙支付的两期款项及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6.4、本合同租金总额为 元整。(大写)

  6.5、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平均支付,即每月支付 元。

  6.6、每月租金,乙方应于当月20日前支付。

  6.7、租赁期内,国家调整利率时,甲方按照调整后的利率重新调整租金,乙方承认此种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

  6.8、乙方因特殊情况暂时无力缴纳租金时,必须在租金缴纳期届满前向甲方书面报告情况;

  6.9、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每日按照延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的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七条 [对乙方的限制]

  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第八条 [对租赁物的权利和义务]

  8.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8.2、租期内租赁物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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