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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合同第五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合同第五条:“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但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换房:
(一)现住房未签订租赁合同(含已解除合同的);
(二)应交纳的房租、暖气费、违约金或赔偿金等费用尚未交清的;
(三)有违反合同行为甲方应收回房屋的;
(四)托、代管房屋的产权人不同意换房的;
(五)公安、司法部门不同意迁出的;
另外,乙方自建的房屋或棚子,均不能作为正式房屋办理交换手续。
二、合同第六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指乙方按期交纳房租,对室内装修设备爱护使用,无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等严重违约行为。
三、合同第七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申请更改承租人姓名,有关当事人须写出书面申请,由甲方经办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名。
四、合同第九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一)对乙方擅自拆改房屋设备的,要限期恢复或赔偿,发现擅自拆改特别是因拆改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的,应立即制止,尽快处理。
(二)对确需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的,乙方要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协议。协议须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