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权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违约方承担下列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自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即行解除:
(一) 甲方交付的商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
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商场存在缺陷,危及乙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甲方除返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按实际天数计算)及承担利息外,还应承担装修费用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乙方利用商场从事非法活动的。
违反本条款规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3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商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提前收回的;
(二)商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非甲方原因造成该商场毁损、灭失的。
十、违约责任
10-1 如甲方对乙方的装修申请未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或以不
合理的理由拒绝乙方的申请,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年年租金的违约金。如甲方的该等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则除甲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乙方还有权解除合同。
10-2 租赁期内,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
致使商场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不合理使用商场导致的损害除外。
10-3 甲方违反7-7规定的协助义务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10-4 租赁期内,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或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已交纳的租金不作退回,且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整个合同期限内未到期租金的2倍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