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期满终止时,如承租人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但延长租赁期不得超过半个月。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及因此影响房屋再次出租或自用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全部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参照本地域出租标准,承租方享有优先权。租金每年根据市场酌情变动。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缴纳方式
租金的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 元,年租金 元,根据市场情况,每年核定一次,上下浮动不超过10%—15%.
租金缴纳方式:合同签订后,每年乙方提前两个月将付清全年租金。
第四条 房屋的装璜及装饰
因工作需要,承租方需对所租房屋进行装璜、装饰应在不破坏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将装璜及装饰方案向出租方提供,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应承诺租方期满后按出租方要求恢复原状,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五条 房屋的修缮
房屋的修缮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方每年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一次。因房屋建筑质量出现问题,出租方应进行修缮;因承租方造成的损坏应由承租方承担修缮费用,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碍施工。
第六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 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给第三方时,此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 如果出租方需提前收回房产,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并与承租方协商同意后方可执行。
3、 如果承租方因某种原因退房时,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并与出租方协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违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