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本合同项下所有标的物及其附属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并作为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保险合同当然的第一受益人。
1.5甲方有权保留上述设备为媒介的信息发布权。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设备的租赁期自年
第三条租赁费用
3.1乙方按照安装台设备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标准为人民币元/台/日(¥元/台/日)。
3.2乙方于设备调试完毕支付当月租赁费用月月初提前支付,由甲方财务人员上门收取或乙方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3.3乙方向甲方支付坏或减少的情况下,甲方应无条件如数退还乙方(损坏或减少的设备按签收单上的单价赔付)。第四条租赁物的管理、维修、护理
4.1租赁期间,租赁物由乙方负责日常的保洁、设备摆放整理工作。
4.2乙方发现电脑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后,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如果属人为损坏,在赔偿直接责任人没有做出赔偿前,由乙方先向甲方按损毁设备原值赔偿甲方损失,乙方对甲方进行赔偿后具有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3租赁期间,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租赁设备用于抵押、质押、信托、托管。
4.4租赁期间,租赁物遗失、失窃、非正常原因损坏的(包括火灾、水灾等),由乙方根据国家会计准则折旧后的设备价值赔偿。乙方如对本合同项下的设备进行保险的,则乙方对保险理赔后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更换
5.1租赁期间,经三次以上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甲方应予更换。
第六条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6.1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再使用甲方设备,应通知甲方将设备撤出乙方场地。乙方须为甲方撤出设备提供便利条件,否则由此引发的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并应据实际占用天数8元/台/天计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