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农耕地承租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承租范围:
二 承租期限:
三 承租费用:
四 承租用途:承租人对承租的土地只能用于农耕使用。
五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 承包期间乙方对农耕地只有使用权,但无继承权。
2 乙方不得在承租期间将农耕地转租第三人。
3 农耕地只能用于种植庄稼,严禁将租赁的土地用于进行违法经营。
4 在租赁期间,如遇租赁范围被征用或村集体使用,承租方只享受附着物赔偿或青苗补偿,其他待遇归出租人所有。
5乙方在承租期间,如遇意外,其继承人将继续承租,直到合同期满。
6 乙方中途终止合同的,承租的农耕地上的作物将无偿的交给甲方,如甲方中途终止合同,将赔偿乙方的所剩承租期限的承租费及农作物的经济赔偿。
7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承租期间对农耕地的使用权,除违法行为外。
8承租期限为一年一续签,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续签的,应在期满前20日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继续续租进行答复,甲方同意续签的,双方应重新签订承租合同。
9在承租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 在租赁期间,对农耕地的使用问题,只能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如乙方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其协商结果无效,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 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有权在承租期间解除合同:
1 乙方在承租期间进行违法事宜,甲方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不进行任何赔偿。
2 未经甲方同意的乙方擅自将土地转租他人的,合同自动解除。
3 甲乙双方因滋生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七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规责与双方的原因,使农耕地不适宜使用时,甲方应退回相应的租金。
八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作为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附件的内容与本合同的内容相冲突,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除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发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