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我所欲也》是孟子以他性善论为依据,对人生死观进行深入讨论一篇代表作。强调“正义”比“生命”更重要,主张舍生取义。下面是鱼我所欲原文及翻译,请参考!
鱼我所欲原文及翻译
原文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翻译
鱼是我所想要,熊掌也是我所想要,如果这两种东西不能同时得到,那么我宁愿舍弃鱼而选取熊掌。生命是我所想要,正义也是我所想要,如果这两样东西不能同时得到,那么我宁愿牺牲生命而选取大义。生命是我所想要,但我所想要还有胜过生命,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事;死亡是我所厌恶,但我所厌恶还有超过死亡事,所以有灾祸我不躲避。如果人们所想要东西没有比生命更重要,那么凡是一切可以保全生命方法,又有什么手段不可用呢?如果人们所厌恶事情没有超过死亡,那么凡是能够用来逃避灾祸坏事,哪一桩不可以干呢?采用某种手段就能够活命,可是有人却不肯采用;采用某种办法就能够躲避灾祸,可是有人也不肯采用。由此可见,他们所喜爱有比生命更宝贵东西(那就是“义”);他们所厌恶,有比死亡更严重事(那就是“不义”)。不仅贤人有这种思想,人人都有,只不过是贤人能够不丢掉罢了。
一碗饭,一碗汤,吃了就能活下去,不吃就会饿死。可是呵叱着给别人吃,过路饥民也不肯接受;用脚踢着给别人吃,乞丐也不愿意接受。(可是有人)见了优厚俸禄却不辨是否合乎礼义就接受了。这样,优厚俸禄对我有什么好处呢?是为了住所华丽、妻妾侍奉和熟识穷人感激我吗?从前(有人)为了(道义)(宁愿)死也不愿接受(别人施舍),如今(有人)却为了住宅华美而接受了;从前(有人)为了(道义)(宁愿)死也不愿接受(别人施舍),如今(有人)却为了得到妻妾侍奉而接受了;从前(有人)为了(道义)(宁愿)死也不愿接受(别人施舍),如今(有人)却为了让所认识穷困贫乏人感激他们恩德而接受了它。这种(行为)难道不可以停止吗?这就叫做丧失了人天性(指羞恶廉耻之心)。
文学赏析
《鱼我所欲也》选自《孟子·告子上》,论述了孟子一个重要主张:义重于生,当义和生不能两全时应该舍生取义。
孟子说:“羞恶之心,义也。”(《孟子·告子上》)又说:“义,路也。……惟君子能由是路。”(《万章下》)孟子认为自己做了坏事感到耻辱,别人做了坏事感到厌恶,这就是义;义是有道德君子所必须遵循正路。
孟子先用人们生活中熟知具体事物打了一个比方:鱼是我想得到,熊掌也是我想得到,在两者不能同时得到情况下,我宁愿舍弃鱼而要熊掌;生命是我所珍爱,义也是我所珍爱,在两者不能同时得到情况下,我宁愿舍弃生命而要义。孟子把生命比作鱼,把义比作熊掌,认为义比生命更珍贵就像熊掌比鱼更珍贵一样,这样就很自然地引出了“舍生取义”主张。这个主张是全篇中心论点。
孟子从三个方面论证了舍生取义意义。其一,“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这几句论证说:生命是我珍爱,但还有比生命更为我所珍爱(指正义),所以不能做苟且偷生事;死亡是我厌恶,但还有比死亡更为我所厌恶(指不义),所以有时对祸害(死亡)不愿躲避。这是从正面论证义比生更珍贵,在二者不可兼得时应该舍生取义。其二,“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这几句论证说:如果没有比生命更为人们所珍惜,那么凡是可以用来保全生命手段哪样不能用呢!如果没有比死亡更为人们所厌恶,那么凡是可以用来避免祸患(死亡)事情哪样不能做呢!言外之意是:这样下去,人们行为不是会变得无所不为、卑鄙无耻了吗?这是从反面论证义比生更珍贵,在二者不可兼得时应该舍生取义。其三,“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这几句论证说:通过这样手段(指不正当手段)就可以保全生命,而有人不愿意采用;通过这样办法(指不正当办法)就可以避免祸患(死亡),而有人不愿意去干。所以,还有比生命更为人们所珍爱(指义),还有比死亡更为人们所厌恶(指不义);不单是贤人有这种重义之心,而是人人都有,只是贤人没有丧失罢了。这是从客观事实论证义比生更珍贵,在二者不可兼得时有人舍生取义。通过论证,文章开头提出中心论点就成立了。
为了使这种道理更令人信服,更容易被人接受,孟子接着用具体事例来说明。“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箪”是古代盛饭圆形竹篮,“豆”是古代盛肉或其他食品器皿,“呼尔”是大声呼喝着,“蹴尔”是用脚踢着。这几句说:只要得到一小筐饭、一小碗汤就可以保全生命,不能得到就要饿死,如果是轻蔑地呼喝着叫别人吃,哪怕是饥饿过路人都不愿接受,如果是用脚踢着给别人吃,那就连乞丐都不屑要了。《礼记·檀弓》有一段故事与此相类似:“齐大饥,黔敖为食于路,以待饿者而食之。有饿者,蒙袂辑屦,贸贸然来。黔敖左奉食,右执饮,曰:‘嗟!来食!’扬其目而视之曰:‘予唯不食嗟来之食,以至于斯也!”人厌恶,所以宁愿饿死也不愿接受别人侮辱性施舍。连无人认识路人和贫困低贱乞丐都能这样做,常人更不用说了。这一事例生动地说明了人们把义看得比生更为珍贵,在二者不可兼得时就会舍生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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