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十八种置吏律·原文及翻译

2020-08-30古籍

秦律十八种置吏律·原文及翻译

  秦律十八种·置吏律

  原文

  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賹伲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為補之,毋須時。   置吏律

  译文

  县、都官和十二个郡,任免吏、佐和各府属员,都从十二月初一起任免,到三月底截止。如有死亡或因故出缺的`,则可补充,不必等到上述规定时间。

  原文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遺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置吏律

  译文

  任用吏或尉,在已正式任命以后,才能令他行使职权和派往就任;如有不应任用而敢先行使职权,以及私相谋划而派往就任的,依法论处。啬夫被调任其他官府,不准把原任官府的佐、吏任用到新任官府。

  原文

  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置吏律

  译文

  官府的啬夫如果不在,叫办事不出差错的有爵的人或令史代理,不要叫官府的佐、史代理。

【秦律十八种置吏律·原文及翻译】相关文章:

1.秦律十八种·田律原文与翻译

2.关于秦律十八种·工律·原文及翻译

3.秦律十八种·传食·原文和翻译

4.《秦律十八种·军爵律》原文及译文

5.三吏原文及翻译

6.石壕吏翻译和原文

7.石壕吏原文与翻译

8.石壕吏原文及翻译含注音

上一篇:关于秦律十八种·工律·原文及翻译下一篇:秦律十八种·传食·原文和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