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1、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2、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七、 应披露的交易
1、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1年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本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八、 关联交易
1、 上市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2、 关联法人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关联自然人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监、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监、高;
(4)第(1)、(2)所述人士的配偶、父母及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4、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6)因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7)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6、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监、高提供借款。
7、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8、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和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其他重大事项
1、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2、 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况: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人民币;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人民币;
(3)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人民币;
3、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本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4、 若相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5、 上市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3至5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6、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7、 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2)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3)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4)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5)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8、 上市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2)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3)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9、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券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监、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
(12)本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