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相关市场界定通常是反垄断案件竞争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的重要内容。除固定价格、市场划分、串谋投标等少数本身违法的垄断协议外,其他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支配地位的认定,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反竞争效应的事前评估,都需要界定相关市场。识别出一组具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地域构成同一相关市场后,即可通过估算市场份额或市场集中度指标来评估企业行为的竞争影响。为便于执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相关市场界定的涵义、基本依据、一般方法和假定垄断者测试(又称“SSNIP测试”)分析思路等做了细致阐释。但《指南》仍存在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如本文所讨论的价格歧视情形下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
多数情况下,企业会以统一的价格将其产品销售给不同需求者。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也基于这种假设,不考虑不同需求者对价格变化的差别反应。但我们经常会发现,企业有时会根据需求者对价格变化的差别反应制定不同价格,即存在价格歧视现象,例如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查的中国电信一中国联通案件。经济学中将需求者对价格变化的敏感程度定义为需求弹性。实施价格歧视的企业通常会对高需求弹性需求者制定低价,对低需求弹性需求者制定高价。当然,由于成本差异导致的价格差别并不属于价格歧视。Stigler (1987)给出的严谨定义更有助于对价格歧视含义的准确理解和识别:如果同样或类似产品的销售价格是通过在其边际成本基础上以不同比例的加成而得到的话,这种定价策略就称为价格歧视。 如果不存在价格歧视,忽略需求者差别并不会影响相关市场界定结果。但是,当存在价格歧视时,若不对不同需求者进行区分,将会导致错误的相关市场界定结果。因为,通过价格歧视对低弹性需求者收取高价会增加企业获利,这一点对实施SSNIP测试来说至关重要《指南》在说明SSNIP测试的几个实际问题时,其实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经营者小幅提价时,并不是所有需求者的替代反应都是相同的。在替代反应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对不同需求者群体进行不同幅度的测试。”然而《指南》并未给出可操作性的细则内容。本文首先基于SSNIP测试法说明忽略价格歧视将如何影响相关市场界定结果,进而提出价格歧视情形下界定相关市场的一般框架,以及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我们期望本文能为中国反垄断执法,尤其是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价格歧视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
SSNIP测试是目前较为盛行的一种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它通过评估一个假定垄断者能否有利可图地对其拥有的一组产品实施“小而显著的非临时性涨价”(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一transitory Increasein Price,如持续1年地将价格提高5%),来判定这组产品是否构成相关市场。如果涨价是有利可图的,说明只有少量需求者转而选择其他替代品,这组产品即构成一个相关市场;相反,如果涨价无利可图,则说明这组产品并未涵盖其他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产品,应该继续扩大相关市场范围。
可见,SSNIP测试的核心问题在于假定垄断者的涨价是否能够提高利润,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是否要加入其他替代产品,扩大拟定相关市场的范围。通常在执行SSNIP测试时都隐含这样的假设,即假定垄断者对所有需求者实施统一涨价,不存在价格歧视。但是,如果存在价格歧视或者价格歧视可行时,假定垄断者实施统一涨价后的盈利结果就无法准确反映涨价对不同需求者的影响。
为清晰分析价格歧视对假定垄断者涨价盈利性和SSNIP测试结果的影响,这里以一个简单的模型加以说明。首先考虑不存在价格歧视的情形,假设假定垄断者的初始价格设定在竞争性水平尸。,然后对所有需求者将价格统一提高至P1。一方面,涨价使部分需求者流失(经济学中称此类需求者为边际需求者(marginal customers) ),从而导致假定垄断者一定程度的收益损失,另一方面,假定垄断者仍可从涨价中获取额外收益,因为即使涨价也有部分需求者会继续选择消费该产品(经济学中称此类需求者为超边际需求者(inframarginal customers) )。继而,通过比较A与B大小,便可判断假定垄断者的涨价是否盈利。如果A大于B,则说明涨价无利可图,应继续扩大拟选相关市场范围;反之,如果A小于B,则说明假定垄断者拥有的这组产品构成相关市场。
现在考虑存在价格歧视的情形,假设假定垄断者能够识别出不同需求者对涨价的差别反应,并且对不同需求者实行不同的涨价策略。比如,对部分边际需求者收取低价格尸。,对部分超边际需求者收取高价格尸,。那么,SSNIP测试结果就是有利可图的,假定垄断者从部分超边际需求者那里获得利润A。显然,这与忽略价格歧视情形的SSNIP测试结果存在明显差异。这种情况下,应该基于部分超边际需求者购买的产品组合(或所在地域)界定一个更小的相关市场,而不是将所有需求者购买的产品(或所在地域)笼统地界定为一个相关市场。因为,即使所有需求者购买的产品是完全相同或极为相似的,部分超边际需求者的利益会由于价格歧视而遭受损害。也就是说,如果忽略价格歧视的存在或可行性,相关市场会被界定得过于宽泛,垄断行为对部分需求者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会被错误的相关市场界定结果所掩盖。
三、利用价格歧视界定相关市场
如果忽略价格歧视的存在或可行,应用SSNIP测试会使相关市场被界定得过大。然而,价格歧视本身造成的错误后果同时也为价格歧视情形下的相关市场界定提供一个合理的分析视角。在常规SSNIP测试(即假设不存在价格歧视)基础上,我们可以对其分析框架做进一步扩展调整,以避免存在价格歧视时可能导致的错误结果。第一步,假设不存在价格歧视,通过SSNIP测试或其他方法界定相关市场;第二步,考察假定垄断者能否针对不同类别的需求者群体成功地实施价格歧视;第三步,根据价格歧视可行与否确定最终相关市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应在初始界定的相关市场内,基于受高价歧视的需求者群体所购买的产品(或所在地域)界定出一个更小的相关市场;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初始界定的相关市场即为合意的结果。
按照这一思路,在确定不同类别的需求者群体是否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时,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判断假定垄断者能否成功实施价格歧视?成功实施价格歧视须满足三个条件:(I)企业拥有一定的市场势力,即可以将价格提高至边际成本或竞争性价格水平之上的能力;(2)企业能够有效识别不同类别的需求者群体,并且根据他们不同的支付意愿制定不同价格;(3)需求者之间不存在转售现象(resale),否则,面临高价的需求者将会从获得低价的需求者而不是企业那里购买产品。因为第一个条件与相关市场界定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并且在SSNIP测试界定的相关市场内,假定垄断者有能力将价格提高至竞争性水平之上,所以对第一个条件可以暂不考虑。这里重点考察后两个条件。
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往往很难对不同类别需求者进行精确的区分,但一些可观察的特征仍然有助于企业对不同类型需求者的识别。例如,客户的年龄、时间成本,或需求者规模的不同导致购买能力具有显著差别;某些产品的特质需求者或者某品牌的忠实追随者,因为没有其他可选替代品而愿意支付高价;如果交易价格是私下协商达成的,企业会更容易了解不同类型需求者的支付意愿。即使这些外在特征难以区别,企业还可以通过提供不同的消舒组合来间接区分不同类别需求者群体,如对不同购买数量组合制定差别价格(即所谓的二级价格歧视)。转售的可能性是影响价格歧视能否成功的另一重要因素,需求者间的转售将导致价格歧视无法实施。关于转售,有些产品的可转售性较低,比如服务比实体产品更难以转让;跨区域的高运输成本也会导致转售不可行。另外,企业有时也会通过合同方式限制转售,比如在分销合同中加入限制转售的条款,或规定保修服务只适用于首次购买者等。在一些情形下,企业甚至会故意降低产品的部分功能质量,以避免低端需求者向高端需求者转售。 在具体案例中,如果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即企业可以对不同需求群体进行分辨,并且转售存在障碍,执法机构便可以确认假定垄断者有可能成功地实施价格歧视,并据此界定更小范围的相关市场。如果市场中价格歧视是长期普遍存在的,那么就更能说明假定垄断者也可以进行价格歧视,执法机构就有必要根据价格歧视情况界定出不同的相关市场。在企业兼并案件中,即便合并前不存在价格歧视,但合并后新企业不仅市场势力会增强,获取更多需求者信息或通过搭售两种产品都有助于企业实施价格歧视。总之,价格歧视存在或者可行时,为了准确界定相关市场,应该考虑价格歧视的影响。
最后需要指出,上述分析聚焦于需求替代方面。界定相关市场有时也需要考虑供给替代。具体来说,相对于统一定价,价格歧视会提高企业盈利水平,这意味着,价格歧视会鼓励新企业进入,从而应扩大相关市场范围。因此,执法机构在界定相关市场时,也需要考虑价格歧视对供给替代的影响。
四、对中国反垄断执法的启示
关于价格歧视情形下相关市场界定问题,在欧美等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制度中己受到关注。美国在2010年修改后的《横向并购指南》中就明确指出价格歧视可能影响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测定和竞争影响评估。当价格歧视可行时,执法机构会围绕受到价格歧视的需求者群体,即指南中所称的“目标需求者(targeted customers) ",界定一个范围更小的相关产品市场或相关地域市场(详见美国横向并购指南》(2010年)第4部分)。欧盟于1997年发布的《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对此问题的阐述虽然篇幅很少,但也明确指出在价格歧视情形下,受歧视的需求者群体可界定为一个更小的独立相关市场(详见《欧盟矮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第43段)。实践中,价格歧视和针对不同类型需求者群体界定相关市场也是欧盟委员会在实践中经常运用的手段(葛拉雷兹等,2009 ) 。
比较而言,中国《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对价格歧视情形下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虽然有所提及,但并没有明确价格歧视情形下应该界定出一个更小的相关市场。如果忽略价格歧视,界定出宽泛的相关市场就意味着违法垄断行为将不会受到《垄断法》的有效规制,导致执法工作中的第一类错误(Type I error)。因此《指南》应对此予以明确。同时《指南》应对价格歧视影响下的相关市场如何界定给出详细的阐释,从而提升《指南》的可操作性。本文中扩展的相关市场界定框架可供参考,即在采用常规方法界定相关市场后,考察价格歧视是否可行并据此界定合理的相关市场。本文也希望该思路对执法机构的实践有所裨益。当然,本文针对识别价格歧视所列举的影响因素,以及据此提出的相关市场界定框架的分析可能还不尽全面。我们期待,随着执法经验和学术研究的进一步累积和深化,相关理论能够得以丰富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