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 平度市灰埠阳光爱心社( 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 :(受救助监护人):( 以下简称乙方 )
为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为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 , 经甲乙双方协商 , 达成如下协:
一、 甲方将募集的专项资金按需注入医疗机构治疗资金缺口,本捐款注入后指定专人管理此救助金,建立乙方救助金工作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及时协商,落实到位,因甲方是开放型慈善机构,所有募捐的善款只能最大限度使用于疾病治疗,其它比如护理、善后处理此救助金不予承担。
二、 甲方根据救助金管理计划,在监护人的引领下、凭证或凭据发放。
三、 乙方必须根据治疗所需合理使用、不得浪费、挪用、存储。
四、 甲方有权对救助金的列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不定期的安排救助金专业监督人深入实地调查了解乙方救助金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在受捐助人有以下情况甲方有权撤销救助:
1.另有救助来源无需甲方救助的。
2.因重疾或意外致身故的。
3.情况好转能够自足自理无需救助的。
4.利用救助金它用的,如;经商、炒股、赌博、购置不动产等。
三、乙方无需救助时应该主动申请撤销救助金,不得无故拖延和冒领,否则甲方有权追回,如果被救助人治疗期间放弃治疗或身故,未使用完资金应予以撤回,资金注入同时终止。
四、 甲、乙双方以慈善事业为载体,携手共创和谐 , 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五、 本协议未尽事宜 , 双方协商解决。
六、 本协议一式二份 , 双方各执一份。
七、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
乙方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