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以下是小编收集的电子商务的监管论文,欢迎查看!
1引言
我国电子商务自2008年以来交易规模实现大幅度增长,2014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规模12.3万亿元[1]。网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方式,但网购商品质量问题日益凸现。开展电子商务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尤为迫切。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于2013年11月成立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中心(杭州),并于2014年1月又成立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1236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杭州),加大了对电商产品质量监督的力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是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其中的监督抽样方案十分重要,2015年1月下旬发生的淘宝网与国家工商总局的争议起因就是监督抽样的样本问题。电子商务产品与实体店商品或仓库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存在许多不同之处,目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的抽样方法却大多依循适用于实体店商品或仓库产品的监督抽样标准,一些监督的结果也难以令人信服。因此,研究电商产品监督抽样方法及其特点十分有意义。
2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文献及标准分析
国内学术界对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状况已有许多探讨,但对于电商产品的质量监督研究较少。何云福从产品质量监管模式的角度,指出电子商务产品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取得、样品的确认以及后续处理等环节都与日常的监督抽查工作遇到的情况不同[3],并较多探讨了电商产品监督抽查模式,但未涉及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方案。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网络购物市场环境存在较大差异等客观原因,鲜见国外学者对于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领域的研究文献。
产品验收抽样检验是由使用方采取的一种质量控制手段,而监督抽样检验是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第三方机构为保证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有一系列适用于质量监督特点的抽样检验标准。
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标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标准体系。但对于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样,仅颁布实施了1项标准,即GB/T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以下简称GB/T28863-2012)。GB/T28863-2012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程序是专门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实施质量监督而制定的,电商平台上的商家属于流通领域,具有一定的共性,因而对电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时可根据条件采用GB/T28863-2012。GB/T28863-2012对适用对象、监督总体确定、复验程序等做了规定,但对样本量大小、计量或计数质量特性的不合格判定方式、抽样点及抽样方式等并未明确。本文就风险控制、抽样点及抽样方案、监督质量特性及其不合格判定三个方面分析了GB/T28863-2012的特点。
3电子商务产品抽样特点分析
由于网络购物情境不同于仓库或实体店,对于电子商务产品的监督抽查必定与仓库产品或实体店商品的监督抽查有所区别。本文对淘宝、京东、亚马逊、当当、唯品会等网购平台进行研究,发现这些网购平台的物流方式有显著的区别:淘宝一般由第三方快递公司运送;京东、亚马逊和当当既有自己的产品配送服务,也有第三方的快递公司服务;唯品会完全是自己的快递配送服务。也就是说,随着经营模式的不同,有的网购平台有自己的仓储,有的则没有,即网购平台与货物仓储属于两家不同的企业。有仓储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可按现有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标准执行,两者无本质区别。现对独立、无法确定库存的电商产品抽样特点进行分析。
通常在进行产品监督抽样时,要先判断批量大小,不同大小的批量采用不同的监督抽查标准来确定抽样方案及方式,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实体店为现场抽),并且执法人员、检验人员、销售者三方必须同时在场。网购平台与实体店的监督抽查差异就在于销售者(网上商家)不在场,抽样人员面对网上商家时,只能看到商家单方面呈现的店铺信息及产品介绍,难以考证一些信息的真实性,不能直观鲜明地了解样品基本情况,因而对于没有自营商品仓库的电商平台,只能通过下单购买来抽取样本。
对于电子商务产品,抽检方还难以确定样本量、批量及总体量,比如遇到部分电子商务产品库存样品量太少而无法抽检、部分电子商务产品下单购买时必须超过一定个数才进行配送等问题,因而通过检索抽样表形成抽样方案的方法不易实施,且抽检的样本量不可能很大,样本量过大会使购买费用增加,提高检验成本。
此外,下单抽样后,产品通过快递进行配送的运输过程难以监控,产品待检测性质易受系统因素干扰,容易导致产品检测结果的失真。电商平台上的商家有多种类型,有的商家销售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或不同品牌的产品,没有自营品牌,此种类型商家占多数,类似于经销商;有的商家直接销售某个厂家生产的或某品牌产品,没有自营品牌;有的商家是某个生产企业或某品牌授权的官方网店,专门销售该厂家或该品牌的产品,产品品牌就是商家自营品牌,且一个电商平台的某品牌官方商家只有一个,类似于代理商。因而对于不同的网上商家,还需注意不同的抽样问题。
对于第一种网上商家,同种类型的产品可能是多个厂家生产的,或者是多个品牌均有同种类型的产品,比如:同一外观的0.5mm黑色签字笔芯有大品牌,也有小品牌,甚至有无法直观获知品牌或厂家信息的,这类产品可能存在信息不全、伪信息等问题,容易出现大面积假冒伪劣现象,影响抽检人员对产品是否验收合格的判断,若执行监督检验,则很难追溯产品质量问题源头,也很难将监督抽检结果告知承担主要质量责任的一方。对于后两种网上商家,监督机构可以追溯到生产方,保证产品基本信息的信度,确保监督总体验收抽样合格,排除假冒伪劣产品干扰检测结果而影响监督总体真实质量水平等问题。同有自营仓库的电商平台一样,对于第三种网上商家(如官方旗舰店),具备自有、独立的库存,监督机构可以依循传统产品监督抽样检验程序。电商产品的抽样特点总结。
4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电子商务产品抽样较一般产品(实体店商品或仓库产品)抽样情况更为复杂,GB/T28863-2012有局限性。本文针对制定和实施电商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标准,提出下列建议。
(1)在抽样标准体系方面,由于电商产品的监管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包括电商企业、上游生产企业、中间商、网购消费者、政府、其他利益相关者,因而电商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样标准应满足各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所以,电子商务产品监督抽样方案具有多样性,应参照产品监督抽样标准体系,建立我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标准体系。
(2)在两类风险控制方面,由于现有监督抽查标准所规定的生产者风险α(“拒真”风险)等于或小于等于0.05,从而提高了使用者风险β(“受假”风险),使得网购平台上流通的产品总体质量水平降低,这也容易导致网上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为体现保证产品质量和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宗旨,制定标准时应选择合适的参数,加大对β的限制,又能保证α在理想范围之内(如β控制在0.05,α控制在0.1),使电商产品总体质量水平得到改善。此外,适当增加样本抽取量也有助于降低两类风险。
(3)在样本确定与成本控制方面,现有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样本量极小,而电商产品总体量、流通量庞大,下单抽样后的小量样本的不合格判定结果难以具有代表性,样本量极小时还有相当大的漏判风险。为提高从样本推断总体的不合格判定结果的信度,在检验成本增加不大时,可以适当增加样本抽取量。在制定抽样方案时,可以确定不合格判定数和电商产品的监督检验水平,结合产品质量特性分布特点,得出合理的样本量。另外,一些特殊情况如下单要求的不可控性因素(库存量少、起售量限制等),也应予以考虑。
(4)在电子商务产品的质量特性不合格判定方面,关键是对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特性重要程度的合理划分,这可以结合产品技术标准、电商大数据以及监管需求等因素。不同重要程度质量特性的不合格划分还需要用来判定样本的不合格类别,因而,对于计量质量特性不合格类型的划分,需选取合理的参数,结合规范限值,确定合适的监督限值,恰当地表达不同质量特性的要求类型(望大、望目、望小特性);对于计数质量特性,可以确定监督质量水平(p0值,一般不小于产品验收时规定的质量水平),不合格程度与监督质量水平同向变化,这样有助于清晰明确地划分计数质量特性的不合格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