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核算的论文

2020-06-17实用文

  一、分析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舞弊的典型案例,归纳总结其操作方法

  (一)运用故意隐瞒关联方或关联方交易的方法来粉饰会计信息

  这种方法最为常见,特别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等事项,如中科健曾为其大股东深圳科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超过5亿多元的担保未予披露;而国内的紫鑫药业,其上下游主要的销售商、供应商均是其关联方,但其在年报中对关联交易只字未提,依靠这些内部交易,其为自己的人参产业做了虚假的华丽包装,最终导致“东窗事发”。

  (二)运用显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掠夺上市公司

  如ST科龙于1998~2002年间通过关联方交易从关联方天津格林柯尔购进制冷剂价值共计3.86亿元,其采购价格及采购数量远高于同类市场价格和实际需求(到2004年末这批存货还有1.8亿元未使用),给ST科龙造成资金链断裂、经营负担加重和连年的巨额亏损等后果。

  (三)运用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的方法,粉饰会计信息

  如美国著名的安然公司会计信息舞弊案,其实质就是把关联方拆分成多个层次,使其在形式上去关联化,然后通过复杂的、多层次的关联交易,如将同一金融资产在不同关联方之间进行不断地倒买倒卖,使卖出方获得利润,买入方增加资产价值,从而虚增了上市公司利润和资产,使其能不断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公司股价也不断最高,最终让银行和广大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

  (四)甩债权“包袱”关联方“另类红包”扮靓上市公司

  2009年12月31日,五粮液宣布将子公司对中科证券的账面值8,295万元债权转让给大股东宜宾市国资公司,转让价格按账面值平价转让。尽管这次转让看上去五粮液并没有“赚”,实际上却化解了子公司8,000余万元的投资风险,使得五粮液卸下了一个“包袱”。

  二、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会计核算方法的思考

  (一)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堵住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舞弊的源头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在对重大关联方交易进行决策时必须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得到他们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执行,这一制度对可能产生关联方交易信息舞弊的源头进行控制,保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就《独立董事制度》本身而言仍然存在可商榷的地方,如独立董事产生的方式:目前都是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提名,并交股东大会通过,而股东大会其实也由大股东控制,所以,独立董事往往是形式上独立而非实质上独立,并不能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监督职责。因此,如果要进一步堵住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舞弊的源头,就必须对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如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应交给广大中小投资者,股东大会表决时,大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这样选举产生的独立董事就更能代表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能有效地发挥其监督职责。

  (二)进一步完善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监管机制,加强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的监控

  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监管主要是由证券监管部门(如证监会、证交所等)负责,以事后监督为主,这一点上可以借鉴银监会对银行业内部及关联人交易的动态监管方法,主要有:一是实行上市公司关联方名录的报备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可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向其报备关联方名录,促使上市公司对自己的关联方进行不断地自查,避免重大关联方的遗漏,同时也可以使监管部门根据名录对照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完整和正确。二是对上市公司拟进行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实行预先备案和完成报告制度。现行制度虽然明确了重大关联方交易的定义,但除了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外,尚未要求实行预先备案和完成报告制度,监管部门尚不能动态掌握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关联方交易情况,如能事先备案,那么监管部门便可以事先掌握情况,一旦发现重大问题可事先介入,避免上市公司蒙受不必要的损失,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准则,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目前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交易会计核算主要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相关解释,该准则主要对如何界定关联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判断、关联方交易的类型识别,以及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披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规范关联方交易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起着积极的作用,但该准则尚有进一步完善的余地,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联方认定的范围应当适当扩大。按现行会计准则,对关联方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与上市公司存在控制关系的企业、存在重大影响的'投资或被投资企业、合营企业、该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尚未将可能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重大影响的、而不属于上述关联方范围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纳入到关联方的认定中来,如可能对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供货商、客户或借款人,而这些企业、单位或个人往往因对上市公司经营活动(如销售、采购、资金等经营方面)有着重大影响,从而造成他们与公司在某些交易活动的关联化,也给上市公司留下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操作空间。因此,可以适当扩大关联方的认定范围。二是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内容应当适当增加。现行会计准则在关联方交易披露内容上最大的不足就是尚未将关联方交易公允性和必要性纳入到披露范围之内,使会计报表的使用人很难判断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是否公允和必要。

  (四)进一步加强外部审计监督工作,有力保障关联方交易的会计信息质量

  新审计准则中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关联方交易审计的策略、方法和承担的责任都做出了重大调整,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关联方交易是否公允进行职业判断,这将进一步加强外部审计的监督工作,从而将有力保障关联方交易的会计信息质量。此外,独立董事或中小投资者可联合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认为存在疑问或重大的关联方交易实施专项审计,以确认关联方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从而进一步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和保障关联方交易的会计信息质量。

  三、总结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化程度仍待提高,因此,我国的上市公司不可避免的存在众多关联方交易。但是,如能将上述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会计核算的一些方法逐步实施,那么我们上市公司的会计质量信息将有一个质的飞跃,从而也能进一步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加快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

  作者:潘陈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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