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义井村城中村项目改造研究论文

2020-06-17实用文

  摘要:城中村作为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产物,“城中村”的存在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积极妥善解决“城中村”问题,促进其经济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向现代城市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转变,使“城中村”真正融入城市从而成为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城市化进程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中国城市化的特点和城中村问题的研究现状,而后在走访调查的基础上,较为彻底的剖析了案例太原市义井村,并指出了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义井村,城市化,城中村,改造

  1.绪论

  近年来,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不断深入,城市人口规模在不断增长,城市建设急剧扩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离城区较近的村庄及其耕地被逐步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区域内,逐渐成为城市的一部分,大片原来的农用地变更为城市建设用地,他们在城市发展的带动与影响下发生了明显的由乡村向城市的转型,农村社区与生产方式逐渐消失。然而由于我国特有的包括土地所有制、户籍、行政管理等多方面在内的城乡二元体制,这些村庄没能真正纳入到城市的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之中,伴随着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和改造,它们在土地利用、生产和生活方式、建设景观及小区组织等各方面更是保留了传统的农村居民点特征,与现代城市文明产生冲撞,随之而来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地域现象一一“城中村”。

  一方面,城中村作为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产物,“城中村”的存在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障碍,有待于进一步的改造,因此对于肩负现代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来说,对其改造具有必然性。如何使其成为城市功能意义上的一部分、让其有机参与新的城市分工和产业布局,就成为了当务之急。

  另一方面,土地是农民收入的最重要的来源,城中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和最有效的社会保障手段。失去土地对农民生活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失去土地实际上是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基础。城中村改造中,对于农民的补偿更为重要。如果因城中村征地而不能合理补偿失地农民,也不能给予村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势必会使失地农民成为新的社会弱势群体,并带来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问题。因此,如何解决城中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使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已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一课题的研究也具有巨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所以,成功的城市化进程就必须实现城中村居民在生产和生活方式上的彻底转变,统筹协调城乡发展,而不是仅仅将城中村的土地纳入政府的开发领域。这也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即为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提供理论依据,避免在改造过程中走弯路,以更好的促进城市的发展。

  2城中村改造的相关理论

  2.1城中村的产生背景及概念

  近年来,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不断深入,城市人口规模在不断增长,城市建设急剧扩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离城区较近的村庄及其耕地被逐步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区域内,逐渐成为城市的一部分,大片原来的农用地变更为城市建设用地,他们在城市发展的带动与影响下发生了明显的由乡村向城市的转型,农村社区与生产方式逐渐消失。然而由于我国特有的包括土地所有制、户籍、行政管理等多方面在内的城乡二元体制,这些村庄没能真正纳入到城市的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之中,伴随着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和改造,它们在土地利用、生产和生活方式、建设景观及小区组织等各方面更是保留了传统的农村居民点特征,与现代城市文明产生冲撞,随之而来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地域现象——“城中村”。

  城中村,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城市中的村庄。城中村是在我国特有的土地所有制和文化背景下,快速推进的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社区聚落现象。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大城市,各地农村的发展情况有很大的区别,内地和很多中等城市目前都面临着城中村问题。

  目前学术界对城中村含义的界定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几乎每一个研究城中村的学者和研究者都会给城中村下一个不同的定义。如,城中村是指“从地域角度上讲,被纳入城市范围的局部地区,就其社会属性而言,仍属于传统的农村社区的矛盾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区”。武晓玮认为,“城中村是指城市规划用地控制区内以农民群体居住生活为特征、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与农村经济组织,并实行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农村经营体制的社区。”谭炳才指出,城中村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农村经营体制的农村社区,是城市化过程的'产物,是一定发展阶段的特殊现象”。蓝宇蕴认为,“城中村顾名思义即都市里的村庄,就广义而言,它是指坐落于城市之中或位于城市周边的、产业结构与职业结构都基本上己经非农化的村庄。”还有学者从文化学角度将城中村定义为“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原农村居住区域及相应的血缘及地缘等社会关系就地保留下来,经济形态从农业转变为第二、三产业,以土地及土地附着物为主要生活来源,以相对于城市文化的亚文化为基础形成的特殊社区。”

  实际上,要定义城中村的概念,不仅要看到它的居住形态,还要看到它的社会形态、文化形态,而且要从城中村的动态发展中去探究它的本质。在城中村的概念上,本文赞同谢志岿的思路。城中村不仅是一种居住形态,也是一种社会形态;既是一种建筑形态的聚集,也是某种人口和社会关系的凝结。文章在这里借鉴各方的经验,认为“城中村”是指一些原来的农村,由于政府主导型的城市化在地域上的扩张而被完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发展区内,农地、产业结构和村民就业结构已经基本非农化,村民以土地及其土地附着物为主要生活来源,但仍然依靠传统农村管理体制和道德来管理的具有城市和农村双重特点的社区形式。这也是本文所界定的研究对象。

  2.2城中村的特征

  城中村作为城市中的点状农村,它的社会经济形态已或多或少被城市化了,但并未完全城市化,因此城中村在很多方面都有独特的特征:

  (1)城中村的建筑物密密麻麻,地理位置越靠近城市,其建筑物越高,楼间距也越小。这些建筑物以居民住宅楼为主,由于缺少统一建设规划,社区内缺乏统一规划,建筑密度大,道路狭窄,几乎只能行走。人口拥挤,城中村违法、违规建筑大量存在,城中村虽然被城市包围了,但其基础设施配套严重缺乏,仍然与农村相似,水电暖气都无统一配置,空间布局极差。

  (2)城中村的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制土地,以农村村民宅基地为主,其他建设用地为辅。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中村土地逐渐减少,发展成熟的城中村已经没有农用土地。城市化就是把更多的城中村中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

  (3)城中村的村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其生活作息习惯与我国农村人口极为相似。但由于靠近城市,也有很大的城市特色。大量的外来流动人口租住在城中村里,职业构成复杂,村民大多无工作,游手好闲,社会治安差。

  (4)城中村中村民主要以出租房屋收入、集体经济分红以及自营的小买卖为收入来源。城中村中大量的流动人口滋生了许多由村民或者外来人口自营的商店餐馆,房屋租赁等服务业,丰富了城中村的经济内容。

  (5)城中村的行政管理制度也都处于城乡交替之际。城中村处于城市与农村的交融地带,过渡时期极具特色,居民身份仍为农民,户籍,教育,医疗,社保等都处于城乡交替时期。

  2.3国家对于城中村改造的政策状况

  目前,国家没有对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具体政策,在法律上有《城乡规划法》与之相关,此外主要是相关部门如建设部及各省级政府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意见来指导各地的城中村改造的施行。如建设部发布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2004)《关于加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15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8)对有关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房屋拆迁及估价进行了指导。尤其是《关于加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15号)对各地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规定。即要求各地“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的情况、财力、城中村具体状况和原村民的意愿,开展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城中村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保护原村民合法利益,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并确立了各地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基本原则,即“城中村的整治、改造工作,要坚持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整治、改造,有序推进。要充分考虑原村民生计和发展需要。

  根据原村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意愿,分别采取环境整治、局部改造、整体拆建等不同模式和措施,避免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该指导意见还指出各地应当,科学制定与实施城中村整治、改造规划;改善城中村住房条件;加大对城中村公共设施的扶持力度;加强领导,创新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机制。目前,各地进行城中村改造多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造方案,各地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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