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页 岩 砖 厂 转 让 协 议 书
转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位于贵州省纳雍县王家寨镇马家村大荒坪 有独立投资所有的页岩砖厂一个,(砖厂名称:纳雍县王家寨镇大荒坪砖厂)现甲方决定对该砖厂进行整体一次性转让,乙方有意受让,现经甲乙双方多次反复磋商,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及内容,供甲乙双方遵照执行:
一、转让内容地点及范围
1、转让内容:贵州省纳雍县王家寨镇大荒坪页岩砖厂。
2、转让地点位于:贵州省纳雍县王家寨镇马家村大荒坪。
3、转让范围包括:砖厂准建审批文件、批准砖厂建设批文、焙烧窑、所有机器和机械设备、修理和维修设备、修理工具、生产设备、保障砖厂生产的附属设备、变压
器、砖厂所有使用的高低压供电线路、道路、设施、厂房、饮用设备和水管网、供砖厂生产使用的水井、抽水设备和管网、房屋、 采矿权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环境评估被报告、土地用地手续、租赁合同、以及在砖厂控制范围的的一切物品,行政公文等等,但是不包括砖厂转让以前的各种债权债务。(具体以物品清单为准)
二、转让价格及相关费用
1,该砖厂一次性转让费共计大写拾万零捌千元(¥ 108000 )。
2、转让过过程中变更各种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砖厂转让及物品移交时限
1、本协议转让所涉及的全部内容甲方在20XX年 8 月 15 日前向乙方交付。
2、物品移交清单由甲乙双方共同到场并认真清理移交物品的同时进行编制。
3、物品移交清单必须通过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方为
有效。
4、甲方不得在转让协议签订公文形成时段转移和变卖砖厂任何的物品,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四、违约责任
1、协议已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及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甲方违约应当向乙方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
3、乙方违约应当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
五、协议的生效和失效
1、该协议在完成相关协议条款的约定后,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在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和承包时限内长期有效。
4、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本协议签订时间:20XX年 月 日
篇二:砖厂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兹有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亚曼牙乡电站农场东面4村温塔西砖厂(疏勒县利达砖厂),甲方将砖石转卖给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砖厂包括的基本设施为:32门能正常使用的窑 座,450砖机一套,含全套电机,供电变压器200千伏安一台,含350米线路,住房四十间,运输工具全套等,砖厂的使用土地面积为100亩。
二、根据双方协商该砖厂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三、甲方确保该砖厂相关的所有证件手续齐全,并将该砖厂相关的所有证件更改到乙方名下。
四、甲方应确保该砖厂所有权明析,无纠纷。如因砖厂所有权不清而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及合同履行中发生对乙方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过错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将该砖厂相关的所有证件手续办理齐全, 并将该砖厂相关的所有证件更改到乙方名下后,乙方先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50万元,乙方在生产期间每月偿付给甲方5万元,至尾款50万元还清为止。
六、在乙方支付甲方150万元后,该砖厂的所有权归乙方,若该砖厂被国家或企业占用,所有赔偿归乙方。
七、在乙方接收砖厂之前,因砖厂所有权问题发生的所有债权和民事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甲方及其第三人不得以此为由,对乙方提起仲裁、诉讼等。
八、20XX年10月至砖厂过户到乙方之前,砖厂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人身及财产损害等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可依此协议向甲方追偿。
九、20XX年1 0月买卖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在合同履行中,如因第七、第八条的原因,导致乙方生产被干扰、破坏损失的,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即甲方应对乙.方的财产、人身而遭受的`各方面的,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如因上述原因干扰乙方停产或拖延生产,甲方应赔偿乙方每日20000元的经济损失。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由公证处公证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砖厂转让协议书
转让人(以下称甲方) :
受让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投资经营红砖厂,该厂位于现甲方对该厂整体转让,乙方有意受让,甲乙双方经反复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内容,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转让内容:
郁南千官包括该厂的现有的设施、设备、房屋、成品、半成品、推土机、制砖生产线、变压器、电瓶车、砖窑、土地租赁合同、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各一枚等,详见双方确认并登记的《资产清单》,《资产清单》为本协议附件。
二、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上述转让内容作价转让费共计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
三、转让费支付时间、方式:
签订本协议之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甲乙双方于月方确认并制作资产清单。甲方将该厂整体及资产清单记载的全部资产交付给乙方时,乙方一次性付清转让费余款¥350000.00(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万元)给甲方。
四、转让物交付时间:
本协议转让内容甲方在年日前向乙方交付。
五、其他约定:
1、甲方转让交付前发生的债权、债务、税、费全部由甲方享有及清偿(详见债权、债务明细表)。甲方保证未对债权、债务税费隐瞒,并保证对此承担清偿责任。
2、甲方保证在本转让内容交付乙方后,任何第三方不会以甲方经营期间产生的经济等任何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活动,否则甲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甲方在交付前发生的用工产生的劳动关系均由甲方承担劳动者相关福利待遇,乙方不对交付前的用工承担任何责任。
4、因该厂系租赁集体土地,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对转让租赁土地取得出租人同意,并将原《土地租赁合同》一并转让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1、乙方须依照本协议约定按时付款,逾期不付的,每逾期一日,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约定,配合乙方如实登记转让砖厂的全部资产,并按时交付转让砖厂整体及全部相关资产给乙方,如有违约,除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外,还须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七、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