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双元制的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论文(2)

2020-06-20实用文

三、教育职业的结构、标准与内容

  (一)教育职业的内部结构

  德国教育职业根据内部结构不同,教育职业大致又可细分为两大类型:阶梯贯通型和阶梯分流型。[11]德国大多数教育职业都属于“阶梯贯通型”,只有部分阶梯教育职业(Stufen-Ausbildungsbeufe)属于“阶梯分流型”。“阶梯分流型”的分级制教育职业的特色在于,在职业教育阶段的两个资格水平上都能获得教育培训结业证书,且只有取得前一阶梯的毕业证书,才能最终获得后一阶梯教育职业的毕业证书。当前,严格意义上的阶梯教育职业在300多个教育职业的列表中并不存在,只存在能够换算成其他教育职业的20多个教育职业,以及能够被其他教育职业换算而成的60多个教育职业,这些教育职业当前被称为“具有换算/承接可能性的教育职业”。图1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专业的主要结构模型[12]作为主体类型的“阶梯贯通型”教育职业,根据内部结构化方式的不同,又涉及若干种教育职业的结构形式,典型的如单一职业、分重点的教育职业、分方向的教育职业、分运用领域的教育职业、可选资格的教育职业,其结构模型如图1所示。1.单一教育职业该类教育职业的特点是,具有统一的资格轮廓,培养内容对于所有学生来说是一致的,与其他教育职业无共同的教育基础,这也意味着,该类教育职业的教育培训较为单一,需从头至尾进行完整的教育培训,教育职业变换时也需从头开始,职业转换不灵活。2.分重点的教育职业该类教育职业是将若干种不同的教育职业集合到一个共同的职业屋檐下,具有整体化的职业规格和职业描述,有部分资格是于第二学年或第三学年在不同的活动领域中获得的,但这些“重点”一般不会体现在教育职业名称上,各“重点”内容也不会在职业描述中确定,分重点的考试内容也不具有强制性。例如,“精密仪器机械工”该教育职业涉及四个重点:机械制造、精密机械、模具制造和切削技术。3.分方向的教育职业分方向与分重点的教育职业所不同的是,在前两学年内开展职业基础教育与专业教育,分方向的资格化内容一般从第三学年才开始进行传授。分方向教育职业的方向化内容在职业描述中进行分别描述,考试要求是独立的,且考试内容也分为各个方向上的考试。除此之外,专业方向也会直接体现在教育职业名称上。例如,“材料检测员”该教育职业涉及四个方向:金属技术、塑料技术、热处理技术和系统技术。4.分运用领域的教育职业教育职业的运用领域与企业特定的业务领域或者产品相对应,符合不同行业与企业的大小和组织结构中职业运用领域的丰富性,同时保证必要的专业宽度,一般体现在职业教育条例中。传统方案是将运用领域的教育培训放在教育培训结束时,以便青少年能够针对未来的目标岗位有所准备,当前的方案也可将运用领域的教育培训扩展到整个教育培训期间。例如,“楼宇和基础设施系统电工”该教育职业涉及五个应用领域:住宅楼宇和商宅楼宇、营业性楼宇、功能性楼宇、基础设施设备和工业设备。5.可选资格的教育职业可选资格单元是界定了内容与时间的相互关联的特定资格集合。在教育职业的框架下,通过对接企业不同的资格要求来设置可选资格单元,如某个特定生产过程或者产品。例如,“自助机专业人员”该教育职业有“商务性业务过程”和“顾客服务”两个可选资格单元。综合比较这几种教育职业的结构类型,“可选资格”和“运用领域”的创建与运用比原先的单一教育职业、分重点和分方向教育职业这三种类型在结构上更具灵活性。此外,这两组职业结构的区别还体现在“专门化”和“(内部)差别化”两个方面。分重点和分方向通常理解为“专门化”,而“可选资格”和“运用领域”则被理解为“(内部)差别化”[13]。

  (二)教育职业标准及其内容体系

  1.教育职业的培养依据——教育职业标准德国的职业标准不是独立开发的,一般与教育和评估标准相结合,是融合在教育标准和评估标准开发过程之中的[14]。因此,对于教育职业标准,也称为“职业教育条例”(Ausbildungsordnung),它将这三类标准:职业标准、教育标准与考试标准有效地融合在一起,涵盖了三种标准的核心内容,并在其中以教育职业规格(Ausbildungsberufsbild)、教育框架计划(Ausbildungsrahmenplan,ARP)与考试要求的形式体现。教育职业标准/职业教育条例是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根本标准,规范了教育培训的框架条件,如目标、内容与考试方案等。具体而言,职业教育条例不仅是企业“一元”培训实施的基本标准,也是作为双元制职业教育“另一元”的职业学校执行由联邦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制定的框架教育计划(Rahmenlehrplan,RLP)的参考基础。该标准是兼顾资格化过程与结果的国家级专业标准,而更为详细的教育实施过程与内容则由下一层级的机构进行具体化。职业教育条例属于国家法律层面的文件,对职业教育培训的所有参与成员,如教育培训提供者、培训师、学徒、行业和上一层级的主管机构等,均有法律约束力,例如,职业教育条例中所确定的最低资格要求是各类企业必须达成的目标。因此,职业教育条例既是一把标准量尺,用以规范职业教育的实施过程,同时也是保障职业教育结果与质量的重要工具。2.教育职业标准的结构与内容体系根据德国职业教育法,各个教育职业的职业教育条例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教育职业的名称、学制规格、教育框架计划和考试要求。教育职业名称多以从事职业岗位群的人作为对象进行命名,如“木匠”、“屋面工”和“交通服务商务人员”等。学制从两年至三年半不等,主要由各自的职业教育条例所规定。教育职业规格描述的是教育培训的核心内容条目,是对于职业胜任来说至少要达到的最终行动的总结性、精确性和可理解性的描述,以动宾结构的条目形式呈现。教育框架计划则是对教育职业规格中所确定的描述条目的具体化,包含职业教育培训的`内容目录与时间目录。它是各个企业开展个性化教育培训的参考框架,通过转化为具体的培训计划而得以实施。此外,职业教育考试的内容和形式与其他教育有所不同,其考试多采取在专业情境中解决综合、复杂任务,完成小型独立项目,实现专业交流等多种方式,确保通过考试的考生在学校和企业的学习、实践过程中获得了该教育职业重要的且必需的职业素养、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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