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校校规是高校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高校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治校的必要条件。建立完备和合理的校规,高校各项工作就有章可循,教学秩序才能保持稳定,教育质量和效率也才能得到保证。然而,不合理的校规也屡见不鲜,它们往往产生许多负面作用,甚至侵犯到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较以前更为强烈。因此,只有不断反思、改进当前高校校规中的不足,坚决贯彻“以生为本”的管理理念,才能保证学生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关键词:高校校规;学生管理;问题;建议
高校校规是高校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在本校范围内实施的,按照一定的程序而制定的规范本校职能部门和师生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根据高校校规效力层次的不同可以将高校校规分为两类:一是大学章程,即依据相关法律的要求,对高校最基本的、重大的事项做出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是一般规范性文件,即为管理高校内部各类具体事务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文所探讨的高校校规是特指以学生为管理对象,要求在校大学生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学籍管理规定、教学管理规定、各类考试规定、请假规定、处分规定、社团管理规定、宿舍管理规定等一般规范性文件的综合。
我国高校都非常重视学校的制度建设,它不仅是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方式,还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体现民主管理的理念,是任何一个组织取得成功的基本保证。但当前的新形式和新变化使得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难度加大,即使各校都有可称为繁冗复杂的各项管理规定,如北京大学2006年版的《本科生学习与生活实用手册》中就有39份管理文件,但仍无法面面俱到,问题层出不穷。
一、我国高校校规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高校校规作为学生管理的重要手段,不仅保障着高等教育质量,而且确保了高校实现培养目标,但近年来一些高校的法律纠纷或诉讼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高校校规还所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
1、内容上与上位法冲突
当前,高校诉讼不断增多,而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校规的合法性问题上,尤其是在内容上与上位法的冲突。这是高校校规实质方面的合法性,即高校校规的内容应不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我国立法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与上位法的冲突,但有立法法专家张春生指出,以下几种情况应当属于“抵触”:上位法有明确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反;虽然不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反,但旨在抵消上位法的规定的,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与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相反的;违反了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越权立法的;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符合上述五项中任何一项的,都可以认为是与上位法相抵触。高校校规作为本校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其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等,因此,高校校规在不超过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不得与上述法律法规的目的、立法精神、内容等相违背。
然而,在实践中,部分高校为了便于进行管理,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或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与素养,在制定校规时忽视与上位法的协调。如2003年河南某大学学生因外出勤工俭学,学校认定其违反《学生管理细则》和校方防治“非典”时的有关规定,并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还如2003年,深圳某大学公布了学生《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草案,提出禁止大学生在校内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以及女生穿低胸露背装等,否则将以扣分的`形式对违例学生进行处罚,凡扣满30分者将被勒令退学。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27条所规定的予以退学的六种情况和第54条开除学籍的六种情形中,并不包括上述两个案例所涉及的处分原因。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却都反映出高校校规在内容上存在着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冲突的问题。
2、缺乏严格的程序限制
高校校规的制定程序应具有合法性,这是保证高校校规约束力、执行力和规范性的必要条件。我国的相关法律对高校进行了授权,允许高校参照憲法及相关法律制定内部的管理规章。但是对高校制定规章的具体程序却没有明确规定。不过,高校校规仍有一种约定俗成的制定程序:在有关职能部门或校领导提议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提案起草(自己制定或者将其他高校相关制度加以修改),经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这个程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由于提起的主体单一,所制定的校规仅能反映部分人的利益,缺乏全面性、民主性和合理性;校规在起草时未能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或缺少必要的科学论证与规划;校规草案在表决时往往采取口头、举手表决,容易导致领导人意见的政策化,无法体现真实的民意。
3、对学生合法权益的忽视
就目前来看,高校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往往从其管理的需要和目的出发,重视它的规约性和效率性,或只强调学生应当遵守的义务,忽视学生享有的权利。虽然学校制定校规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教书育人,但目的正确并不代表手段的合法。校规一旦越界,就会造成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部分高校校规规定,学生因衣着、行为不得体可以被学校勒令退学,这显然高于法律对公民的一般要求,也有可能侵犯到憲法所赋予的公民受教育权。
(2)大学生同样也是公民,享有憲法所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然而高校在学生管理活动中,侵犯学生隐私的案件逐渐增多。如《北京青年报》2003年曾报道过西南某学院校医院将一名大二女学生怀孕之事通报至其系领导,学生受到开除处分,随后学生以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100万元。
(3)许多高校校规中都禁止学生在宿舍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并且在突击检查时宿舍管理员、班主任等一旦发现便可以没收或给予相应的罚款。按照憲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对公民的财产予以没收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没收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比如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工商执法部门行使的对盗版碟的没收。二是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因此,高校在没收学生物品方面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所赋予其行政职权主要是在学位学籍管理方面,对学生私人财产的处罚不具有正当性。
二、高校校规失范问题的原因分析
1、现代法治理念不够深入
在高校,法治理念还不够深入,这往往使得高校管理者不能及时察觉到校规中所存在的不合法性问题,只有当问题出现后才意识到,这也从一定层面上反映出高校管理者或者校规的制定者缺乏相应的法律素养,导致校规在制定时因没有法规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和审查,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常常被忽视。
2、管理理念未能及时更新
高校是事业单位组织,拥有一定的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权力,但同时也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并且随着当代大学生“消费者”意识的增强,将接受高等教育视为其所购买的服务。因此,随着时代的变化,高校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必须发生转变。由于学校管理部门过于重视校规的禁止性和惩罚功能,只将学生看作是管理对象,未将学生看作平等的主体,因而往往在管理工作中忽视学生的主体性,缺乏民主参与。
3、高校自由裁量权过大
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政府放弃对高校具体行政管理,仅对高校进行宏观管理,并且《高等教育法》给予了各高校相当大的办学自主权,使高校拥有宽松的学术氛围和学术自由。但根据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学校的纪律处分不受法治原则支配,高校对学生拥有无限自由处分权,只要该处分属于高校内部事务,不论高校权力行使的程序是否合法,实体结果是否正义,都完全处于司法审查的豁免状态。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高校的管教权采取绝对尊重态度主权。高校自由裁量权过大,易造成对学生基本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权利的侵犯。
三、高校校规改进建议
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组织的运行离不开组织的规范和规定。2010年7月,我国发布的《2010年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开宗明义的指出要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而高校校规则不仅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保证与基础条件。高校校规虽然无法一一解决纷繁复杂的管理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治”的随意性,加强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的规范性,在促进学生充分、全面的发展,增进教育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效率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
1、坚持依法治校,体现法治精神
首先,制定校规要严格遵守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建立听证制度,听取各其他相关部门及广大师生的意见。其次,严格执行校规审查制度,要按照时代发展的特点、本校的实际需要及时对校规进行“删、改、立”的工作,删减和修改不合理、不适合社会发展的内容,而增添一些新形势、新情况所带来的新内容。
2、坚持以生为本,加强科学管理
高校校规制定的目的不在于对学生的惩戒,不能将作为手段而存在的校规视为工作的目的,应当将校规看作是管理育人的重要途径。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要转变观念,将刚性的校规与柔性的管理相结合,刚柔并济,坚持以生为本的管理理念,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发挥高校校规在约束学生行为,引导学生成才,巩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方面的积极作用。
3、坚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求校规需明确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只谈义务而不赋予权利,更不能侵犯憲法及法律所赋予学生的权利,并且应保护学生的权益。另一方面,校规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让学生拥有话语权,听取学生的意见,这样的校规必然得到学生的认同和遵守。既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律精神,又体现了教育的人文关怀。校规的制定应该关注学生的内心需要,考虑学生的利益和诉求,将规范的统一性、制度性与教育性结合起来,通过高校管理目标的实现来实现高校的根本目标——培养人的目标。
高校校规的失范及合法性问题在社会各界得到广泛关注和讨论,现行高校校规的缺陷和瑕疵受到质疑,因此,完善甚至重建以尊重学生权利,回归管理育人的高校校规具有重大的意义与价值。
【校规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问题分析与建议论文】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