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政处罚方面论文

2020-06-20实用文

  烟草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研究不仅有较强的理论研究价值, 而且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下面小编整理的烟草行政处罚方面论文,欢迎来参考!

  【关键词】烟草 行政处罚 证明标准

  一、烟草行政处罚证明标准概念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案件办到什么程度可以结案、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就是收集的证据是否达到了法定的证明标准,这也就是笔者所要阐述的烟草行政处罚证明标准问题。证明标准即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利用证据证明违法案件事实和行政处罚程序事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标准和要求。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确定是烟草执法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指导专卖执法人员对于处罚案件的办理、违法事实的调查进行到何种程度可以进行终结调查并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是否经得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检验。关于烟草处罚案件应适用何种证明标准,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仅有原则性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第四条规定: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可以看出,烟草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理论上讲这一标准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显然是不可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但这一标准由于过于笼统、抽象、原则,以致在执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烟草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适用过程中经常感到困惑。

  二、确定烟草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应考虑几个要素

  从执法手段看,烟草执法取证手段和取证能力很有限。此时《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贩私、假冒伪劣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这表明烟草执法权限较小,只有询问权,没有讯问权;只有有限检查权,没有搜查权,远不及刑事侦查的取证手段和能力。

  2、从救济途径看,烟草行政处罚救济途径较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烟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通过行政机关内部途径解决争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通过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此时多种救济渠道的畅通,可有效地制约或纠正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偏差或错误。

  3、烟草执法首先强调效率,如果片面追求客观的证明标准将造成执法部门和当事人的双重效率损失。烟草专卖执法的工作性质、特点和当前执法资源的'配置情况决定其必须强调效率,以尽量少的人力、物力查处更多的涉烟违法案件,维护当地烟草市场秩序,保证国家税收。对效率的重视决定了烟草处罚的证明标准不必达到与刑事诉讼同等的证明标准。如果强求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对烟草执法部门而言,就意味着必须花费更多的资源去取得更多的证据其效率必然会受到影响;对当事人而言,由于烟草执法活动大都需要相关当事人的配合(如接受调查、询问、提供资料等)导致其承担更多的协助义务,必然影响其正常经营。

  三、烟草行政处罚的具体证明标准

  (一)当场行政处罚应以排除滥用职权作为证明标准。当场处罚程序中,烟草执法人员认为被处罚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为100%,属“违法事实确凿”。但违法事实确凿并不等于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凿,并不要求执法人员提供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程度达到100%,其标准并不应高于刑事处罚中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因为规定过高的证明标准会增加取证的难度,也会影响行政效率,失去当场处罚的意义。排除滥用职权标准是是指烟草执法部门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的标准是能够证明自己在对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未滥用职权。由于当场处罚针对的是较轻微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利益影响不大,考虑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所需要的社会成本,不能对其收集证据提出过高要求。一般情况下,只要执法人员不滥用职权,由于亲历违法事实过程,对事实的认定不会发生错误。确定排除滥用职权标准,能较好保障烟草执法部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二)非当场行政处罚应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在非当场处罚行政程序中,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是部门负责人,而非直接发现违法事实或参与调查的人员。发现违法事实人和调查人员直接接触了违法事实或通过调查了解了违法事实,较易形成内心确信,但其需要用证据帮助处罚决定者形成内心确信。在认证过程中,如果烟草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确凿充分,各个证据之间没有冲突,认证是不困难的,较容易认定行政相对人实施了应受处罚的行为。但在很多情况下,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程度较困难,或证据间存在冲突,此时就需要确定较科学的证明标准来确定案件事实。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其行政性质决定了要符合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且行政处罚的程度远比刑事处罚的程度要轻,因此处罚的证明标准应当比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低。非当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应当坚持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即最大程度的盖然性。

  参考文献:

  [1]张华。 《试论卫生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确立》,《中国卫生 法制》,2011年7月第4期

  [2]饶立新、饶凌乔。《税务稽查证据证明俪准初论》,《税务研 究》,2012年第7期

  [3]徐继敏。《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初探》,《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2007年11月第6期

  [4]刘乐兵。《药监执法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与提高》,《齐鲁药 事》,2008年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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