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行业是一个较特殊的领域,它的主要特点是高风险与高投资,油气行业的会计处理也具有显着的行业特征。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会计准则。
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一套完整的适应油气行业的会计准则规范,与国外的油气行业相比较,我国油气行业所使用的会计规范不适应油气行业的生产特点,这对我国油气行业的发展与壮大是没有好处的。
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使油气这一特殊行业有了基础准则体系,该准则在很多地方都体现出了与国际油气行业会计准则的一致性,这对我国油气行业的发展、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我国油气企业能够实现走出去融入国际竞争环境创造了坚实的会计基础。我国油气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1 对自然资源会计理论的研究不足
准则将油气资源定义为油气开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认为递耗资产是通过开采、采伐、利用而逐渐耗竭,以致无法恢复或难以恢复、更新或按原样重置的自然资源,同时还指出油气资产属于递耗资产。根据以上定义可以得到如下推论,即设施和矿区权益是一种自然资源,这明显是不成立的'。这主要是由于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并没有被纳入到现行的石油天然气会计核算体系中,核算的只是人类劳动价值。所以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自然资源会计理论的研究,考虑如何将自然资源的价值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然后再重新明确油气资源与递耗资产各自的含义。
2 有关油气资产减值的规定尚不明确
我国对于油气资产减值的规定类似于美国的油气准则,但是关于油气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和资产组的认定都和其他行业不同,不能简单地规定按资产减值准则处理。资产减值准则对特殊资产并未进行特殊考虑,企业无法直接按其规定的减值迹象判断油气资产减值与否。而且准则未详细规定井及相关设备和设施的减值问题,仅规定了矿区权益的减值问题。
3 披露要求过于简单
我国油气准则对油气资产减值的披露比较简单,仅规定披露其减值金额,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分部的减值损失、资产组的情况、可收回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内容没有考虑: 另外,对油气储量的披露也比较简单,仅规定了企业应分别披露在国内和国外拥有的油气储量的年初年末数据,对于储量在年内的变化原因和影响因素,以及储量的价值则没要求披露。而美国油气准则对披露的规定详细而且全面,几乎涉及到了油气生产的所有方面,尤其是要求对油气储量及其变动进行标准化计量并作为补充信息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对我国油气准则披露方面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4 油气准则内容尚不全面
我国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的油气会计准则,但是在未探明矿区的评估和重新分类、勘探井和勘探参数井完钻时的会计处理、石油天然气混合产量的成本摊销、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成本风险的分担安排等方面,我国的油气准则罕有或没有规定,而这些问题恰是油气行业的重要问题。此外,准则也未涉及石油企业涉外活动的会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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