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利福德证据主义思想及其伦理学意义论文(2)

2020-07-04实用文

二、信念的`伦理学与认知责任

  克利福德的思想是非常连贯的。从他的数学研究开始,科学主义在他的身上刻下了深深的烙印,这种方法论在他思考哲学问题的时候无时无刻不影响着他。从他博览群书和他的学习天分来看,克利福德也许会成为一位著名的哲学家,在他发表《信念伦理学》的论文时,他就表示希望建立一个完整的信念伦理学体系。遗憾的是,1879 年,在他发表这篇文章的三年之后,34 岁的克利福德因病去世。但是我们仍然能够从他遗留下来的文本资料中看到他哲学思想的轮廓。

  首先,克利福德并不像他同时代的英国哲学家那样反对形而上学。他也讨论心灵质料( mind —stuff) 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他的朋友波洛克( Pollock)是如此描述克利福德对待形而上学的态度的:“他认为对待形而上学和神学的问题应当和其他问题一样,要从预设的结论中解放出来并且无惧后果。……但是他从来不接受,而我认为他也不可能试着接受一个观点,即所有的形而上学的思考都是毫无益处而被抛在一边。尽管一般而言他必须被归为英国学派,但事实上他超越了大多数的英国心理学家,因为他看到了建构一个基于科学原则之上的形而上学体系的可能性。”

  克利福德对伦理问题的讨论正是基于他在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的理解之上。他希望为人类道德提供一种科学的理解方式。回顾开篇提到的克利福德在文中提到的那个船主的故事,一个人无论结果如何,都有责任根据证据形成信念。克利福德接下来进一步强调: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的信念都不是仅仅与他自身相关的私事。我们的生活由事物规律的普遍观念所指导,而这种普遍的观念是为了社会的目的在社会中被创造出来。”因此,缺乏有说服力证据的信念将会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再微小的信念也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影响。因为人类是一代代传承下来的,思想和信念都是人类的共同财产,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证信念的纯粹性是每个人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要仔细检验那些让我们心理上愉悦的信念,尤其要提防那些未经证实而带给我们愉悦的信念,这些信念就如同瘟疫一样,今天它主宰了我们的身体,明天就会主宰整个城市的人。”齐泽姆( Roderick Chisholm) 认为认识论主要关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我们知道什么? 也就是知识的内容是什么? 第二个问题是我们如何知道?即知识的标准是什么? 他对知识论内容判定同样适用于信念。因此当讨论信念的责任时,就意味着我们有责任去鉴定所相信的内容以及相信该内容的基础及原因,并依据这种判定通过意志的影响去形成或者拒绝某一信念。奥迪( Robert Audi) 将前者称为内容责任( content responsibility) ,后者称为起源责任( genetic responsibility) 。起源责任又分为两种: 第一是基于一系列理由去相信的责任,第二是作为某些原因的结果去相信的责任( 比如某些毫无证据支持的愿望等) 。 前者属于理性判断的范畴,在这里不做过多的叙述,下面主要讨论起源责任。

  奥迪用催眠师的例子说明起源责任的第二种情况。假设我为了相信一个自己并不相信的东西,而去寻找一个催眠师使自己相信它。催眠师的催眠导致了我相信这个东西的结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就为这个信念负有责任( 起源责任) 。考虑到我们应当尽力避免这种毫无理由的信念的形成,初步看来我在这种情况下是有罪的( 无法判断这个信念本身是不是有充分的证据,不排除即使有充分的证据但我就是不相信它的可能) 。我的这个做法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我做了一件错误的事情让我持有一个信念; 二是我有一个认识上有问题的信念。这与道德理论的观点很像: 首先,我的行为违背了理智德性; 其次,我相信任何一个具有理智德性的人都不会认为我的所作所为符合道德理性。

  一般而言,一开始我们都会出于一些理智德性的理由不去寻找那些我们认为无法与理智对应的证据。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会认为找一个催眠师或大脑操控师去影响我们的认知,反对摆在我们面前或我们应当发现的符合理智的证据这种行为是不负责任的。如果我们认为伦理是某种恰当的行为标准,同时我们也认为轻率地处理自己的理智思考行为是不当的道德行为,那么这就是信念的伦理。在克利福德提出“信念伦理”之后,他的理论很快得到了许多的回应并持续至今。这些回应来自心理学、哲学和神学等领域,学者们既有支持( 比如Karl Pearson、Bertrand Russell) 也有批判( 比如WilliamJames、Alvin Plantinga) 。 但这些回应都基于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大家都认可信念的形成需要一个伦理的标准,而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个标准究竟是什么。

  但是,到了20 世纪晚期,以阿尔斯顿( WilliamAlston) 为代表的一批哲学家提出了信念的非意志主义( doxastic Involuntarism) 理论,这个理论得到了一些哲学家和心理学家的支持。他们认为根据感知的证据表明信念不受个人意志的控制,既然信念不由人们自主决定,而任何伦理道德的判断又必须以意志的存在与选择为前提,那么人们根本无法为信念负责,那么讨论信念伦理也就毫无意义。那么是否真的如非意志主义所言,信念伦理是一个没有意义的讨论呢? 需要判断的核心内容在于信念的形成是否存在意志的选择。

三、信念的意义与合理性基础

  对一个行为而言,它可以直接受到意志的控制。只要我愿意摆动我的双手,那么我就能够摆动它们。但是信念不同,信念有时候是一种潜在的状态,很难判断我们是如何相信一个命题的,但这是否说明意志对信念毫无影响呢?讨论到我们对信念的操控以及信念的理由是如何影响我们的,下面将做一些假设。首先,考虑到我们自愿控制信念的可能性,即信念控制,那么就有两个可能的形式: 直接的和间接的; 形式的区别按照意志能产生什么以及不仅仅按照意志能产生什么来判断。每种形式还有两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正面的控制和负面的控制。就这一点而言,通过某种意志的行为直接让人形成某个信念这种直接的信念控制是非常有限的; 而无论是哪种形式,都存在正面和负面两种情况。意志是否能直接控制信念的形成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但必须看到的是意志对信念形成的间接控制,即使是间接的负面控制也足以建立信念的责任。

  那么是否存在意志的间接控制呢? 在某些时候,我们往往容易忽略意志的影响,因此,下面将讨论一些意志对信念间接控制的具体情形。情形一: 意志作用于行为,行为最终影响信念的形成。比如我想相信自己能够爬上山顶,如果我很努力地爬山,最终爬到了山顶,实现了这个信念,这就是意志影响了行为,而行为使信念成真。有些时候,意志并不直接作用于行为,而是形成行动的意图,达成信念。如果我打算学习跳舞,那么我很有可能相信自己将购买舞鞋,找一个舞蹈教练,甚至相信在将来自己的舞会跳得不错。在这里行动的意图是有意为之的,而这个意图也确实产生了信念。更重要的是我意识到了在意图与信念之间的这种确实的因果联系。所以,如果我想要相信自己将来能够跳舞,那么我会先产生去学习跳舞的意图。这种意图为信念提供认知的证据,我意识到这个事实,因此形成了信念。或者考虑另一种情况,如果意图本身并不能产生这个信念,但这个意图所关联的行动却可以产生这个信念,我同样也能够意识到二者之间的联系。我的意图本身不能使我相信有一天我会跳舞跳得很好,但买舞鞋找教练练习能使我相信有一天我会跳得很好。并且,在我形成这个意图的时候,我已经意识到这个意图会产生这些行为,而这些行为又反过来让我形成相信自己在将来跳舞跳得很好这个信念。

  情形二: 运用意志影响形成信念的证据。换而言之,一些支撑信念的证据往往具有主观性。比如,为了一个信念,你可以将自己置于已经存在的证据之中,并且避免自己陷入可能会遭到质疑的情形之中。这在宗教信念中比较常见,为了信仰天主教而选择去天主教堂与有共同信仰的人们在一起,同时避免与无神论者谈论这个话题,这种方式虽然主观,但无疑有助于形成天主教信仰。或者假设你想要有一个信念,但苦于暂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而不能形成这个信念。此时你仍然不放弃,用意志让自己坚持像哲学家一样进行批判性的思考,寻找可以作为证据的内容。如果你发现了一点支持的证据线索,那么你就会顺着线索寻找证据,一旦找到,你就能形成这个信念。当然也可能出现相反的情况,就是在思考之后你会发现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支持这个信念,那么就可能使你放弃这个信念。除了对证据的追求和选择具有主观性之外,有时候同一个证据的支持程度也会受意志的影响。至少,大多数人在主张一些证据支持某个结论时,很难完全客观地说明这种支持的程度。即使有一个强有力的证据,我们也很难量化它的强度,只能通过和其他证据做比较,比如比另一个证据更可靠,或者笼统的表述,比如这个证据非常有力。因此,证据的强度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通过意志加强证据的有力程度,支持你想要相信的命题,使你更有可能相信它,同时为了使命题更可信,你甚至会降低其他不利或相反证据的有力程度。遗憾的是,这种方式往往被用于形成不好的信念上。比如当我想相信某个人是一个好吃懒做的人,我可能会主观上放大她/他身上体现好吃懒做的表现,并且忽略体现勤劳的表现,支持我的信念形成。

  情形三: 用意志接受一个命题也许会让你相信它或者相信其他命题。当然接受不同于信念。乔纳森·科恩( L。 Jonathan Cohen) 很好地解释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他认为相信命题p 就是倾向于感觉命题p 是真的。接受命题p 就是将命题p 视为真的,无论感觉p 是否为真。为了决定你是否接受命题p,你应该决定是否打算将p 作为你思考和论证的基础。用科恩的话说,就是接受p 就意味着“将p 作为前提”。 那么,假设我想相信命题p,我可以先接受p,那么有可能在p 的前提下发现了命题s,s 是我已经相信的命题,那么由于p 和s 之间的逻辑关系非常连贯,那么,我很有可能相信p 而不仅仅是接受p。或者,由于接受了命题p,我也许会无意中发现一些其他有理由去相信的命题,比如命题s,而s 有可能是支持命题p 的,那么,我在接受p 的基础上,因为找到了命题s 而找到了相信p 的理由,因此形成了信念p。

  情形四: 汉纳·阿伦特( Hannah Arendt) 认为,有些人能够通过“自欺欺人( lying self — deception) ”来形成信念。先欺骗自己,然后再不断对自己重复这个谎言,渐渐地将谎言当成真实,最终形成自己的信念。 当然以自欺欺人的形式形成信念是一种极端主观的做法,一旦如此,意味着任何人不需要任何其他的理由,只需要因为想要去相信一件事情就能够通过谎言的自我欺骗去相信它。这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意志控制,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很难在明知是谎言的情况下却把它当成真实,它只在个别情况下发生。上面所陈述的是意志对信念形成的间接控制的几种方式,当然还存在其他的形式,而这些形式也不仅仅是单一地对信念形成产生影响,在一些信念的形成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种或多种意志的控制形式。同时必须强调的是,正如前文提到的,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意志控制,都既有可能是正面的也有可能是负面的,即意志既可以帮助一个信念的形成也可以抑制一个信念的形成。但无论是形成信念还是抑制信念,都足以说明信念的责任所在,也就是信念伦理的存在。必须承认的是,许多信念并不需要证据。有一些信念显然是真的,有一些信念即使不是真的也不重要。我们从父母、家庭、老师、学校等地方获得一些知识和概念,这些东西构成了我们基本的经验内容,只有当一个命题与我们的经验相矛盾的时候,我们才会去质疑。怀疑的基础正是我们最初相信的东西。维特根斯坦在他的小册子《论确定性》中提到,我们许多基本的信念确确实实( literally) 是毫无根据的,但这与轻信毫无关系。这些信念的获得不是通过证实而来,仅仅是因为它们来自于一个共同的群体,文化共同体、科学共同体、教育共同体等等。这也是克利福德在阐述信念伦理概念时存在的问题,他的原则太过苛刻,他所要求的是一个理想的理性人的形象,这也是自柏拉图以来西方文明一直在寻求的一种理想的人类理性。问题在于我们如何在现实生活中追求这种理性? 在日常生活语境下,人们往往不会按照克利福德的原则所要求的那样去考察自己所有的信念。因此在他之后才形成了各种不同的信念伦理的判断标准。

  由此可见,信念伦理和其他伦理问题一样,很难找到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范,面对不同的信念应当采取不同的标准去对待。在面对信念的责任问题时,我们首先应当寻求一种思考的平衡,在世界观的整体架构中,试着形成一种具有一定内在张力的连贯的观念。这种观念无疑会成为后面对信念责任判断的基础,让我们能够更好地实现信念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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