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承包合同协议书分享

2020-07-05实用文

餐厅承包合同协议书分享

  餐厅承包合同协议书一

  项目名称: 合 同 书 xxxxxxx餐厅承包经营项目

  甲方:安徽xxxxx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宋 xx(身份证号码:340311xxxx)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餐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1、甲方提供给乙方承包经营的餐厅位于xx风景区内。

  2、餐厅附有经营所需设施、设备、用具(见清单)

  第二条 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经营期限为:自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条 价金及支付

  1、押金: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履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承包结束后双方交接结清有关物业、设备、用具及有关费用后七日内不计息全额退还。

  2、承包费:双方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的承包费(2000元/月6个月)。

  3、其他费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税费等所有经营所需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缴纳;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房屋场地、设施、厨具设备等进行保养、维修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承包期限内,乙方自行添置的任何物品的费用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

  4、承包履约金和承包费用的支付方式:第1项和第2项约定的款项由乙方按照约定时间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交纳。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约定提供餐厅给乙方经营餐饮,保证乙方独立自主经营。

  2、为乙方提供现有的经营场所及餐饮设施、设备、用具等,并办理移交手续。

  3、委派专人负责对乙方经营活动及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价格、服务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首先满足甲方招商及游客接待需求,其次自主经营。须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2、必须严格遵照《食品卫生法》合法经营,不得违反相关管理条例,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受处罚后的一切善后事宜由乙方自理。

  3、负责经营过程中餐厅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并确保合同期结束时餐厅所有资产完好。人为损坏或被盗,按原价赔偿。

  4、认真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用工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

  5、按合同规定如期交纳有关费用。

  6、承包期内因乙方原因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设施做任何改动。

  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

  10、要求厨师应具备厨师资格,相关从业人员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办理健康证。

  11、对从业人员的工资按月发放,不得拖欠。

  12、自觉维护餐厅原貌及周边自然环境,不得擅自改变。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如乙方出现以下情况,将自动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1、经营期间,不履行合同要求

  2、迟延交付承包费

  3、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的

  4、试用期为一个月,如在此期间不能满足甲方的接待要求。

  第七条 不可抗拒因素

  甲方如因上级或景区投资客商要求等特殊情况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第八条 补充与变更本合同

  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合同纠纷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或手印)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交于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餐厅承包合同协议书二

  发包方:王怀金,男,湖北当阳市人,系店垭金帝宾馆负责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肖平,男,湖北荆州区马山镇双龙村三组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兴建有金帝商务宾馆,餐饮、娱乐、住宿为一体,餐饮系列乙方承包经营,为互利共赢,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所有的金帝宾馆一楼餐厅6间,厨房1间(面积约180平方米),附属设施及装饰齐全一并交与乙方经营使用,餐具、餐桌、餐椅、空调等相关用具设备由乙方自己筹备(详见乙方自筹财产清单)。

  二、乙方承包经营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共3年,承包期外本合同自行终止。

  三、乙方承包经营期内,每年向甲方交承包费人民币叁万元整。

  四、乙方承包费交付与甲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一次性付清。(以收据为准)

  五、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办的各种执照证件及应缴的税、费由乙方自办自缴与甲方无关。

  六、水、电甲、乙双方共同用一总表,乙方按月分别承担三分之一的水、电费。

  七、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包或转让他人经营,同时对甲方交付与乙方的各种设施和财产进行保养与维修。

  八、乙方承包期满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另续签合同,若甲方不再发包或乙方不再承包,单方必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告知对方。

  九、甲、乙双方终止合同后,乙方自筹备的餐具等相关设备(见财产清单)可自行处理,也可与甲方协商作价一致后转与甲方。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补充条款,补充后的条款与本合同生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条款若单方违约付对方违约金5000元。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二O**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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