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2020-08-23实用文

租赁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租赁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1

  为规范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房屋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房屋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

  1、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将危险和违章建筑进行出租。出租人应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出租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十人以上的,要指定治安管理负责人并到流动人口服务部备案,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2、对承租人进行暂住登记并申报。应登记承租人(含同住建人员,下同)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龄、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地址、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如实填写《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登记时应复印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承租人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3日内向当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申报。对没有本市(县)常住户口的承租人,在申报的同时可免费申领居住证。

  3、及时将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依法纳税。房屋出租人应当在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向房产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手续,核发《房屋租赁证》。核发《房屋租赁证》应悬挂在出租房屋内显眼处。房屋租赁合同变终止的,应及时到房产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4、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出租房屋内不得从事非法犯罪活动。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行政企事业等内保单位院落的公、私房屋和门店出租,由本单位承担上述责任,监督房主及时落实登记备案责任和缴纳税费。

  6、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出租房屋责任人予以处罚。

  派出所(签章):

  出租人(签名):

  年月日

租赁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2

  为了加强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出租房屋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制度,根据公安部关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精神和《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房与当地派出所特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主必须履行如下治安责任。

  1、不准出租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

  2、出租房屋出租前,必须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登记备案。

  3、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应带领外来的暂住人员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5、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6、出租房屋业主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承租人员逐人进行认真登记。

  7、承租人系外来暂住人员的,房主要主动协助或督促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免费)。属于婚育年龄段的,还应要求出示《婚育证》,对未持证人员督促其到社区计生办办理《婚育证》。

  8、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9、租的房屋经常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10、租的房屋不准违反规定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1、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2、如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房屋责任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3、此保证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安派出所和出租房屋业主保管备查。

  公安派出所盖章:

  房主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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