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承诺书 篇3
为进一步落实烜坤矿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事故发生,确保黑山嘴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基层和基础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及进入罐釜、壕池、管道等场所作业的制度。
三、做好安全大检查工作。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部门、整改人员,按时完成整改。
四、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对企业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企业、车间、班组“三级教育”档案;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确保执证上岗;按规定配备专职安管人员。
五、提高企业本质安全。严格落实危险工艺设置安全连锁、报警等保护措施;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及设备设施的检测、维护符合相关要求,严禁跑、冒、滴、漏现象,不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
六、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发生事故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按程序及时上报。
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新设立的危化项目要进入化工园区。
八、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做好安全设施维护保养,严禁违规装卸、运输。
九、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积极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水平。
十、确保企业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各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此承诺书接受企业职工及社会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承诺书 篇4
铜川市印台区煤炭工业局:
铜川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是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企业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三、坚决贯彻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
四、确保安全资金及时足额投入(包括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使企业(或建设项目)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六、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七、(1)建设期:保证从事建设的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不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
(2)生产期:不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不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和整改。
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一、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决不施工;安全设施未经煤矿监察机构竣工验收,决不组织生产。
十二、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三、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十四、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十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六、决不进行违法开采,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十七、建立健全安全费用投入,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账。
十八、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印台区煤炭局的监管,绝不弄虚作假。
十九、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二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期内,若违反有关规定或上述承诺,愿意接受法律法规的处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下列条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单位接受以下处罚: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面:
1、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本人年收入30%的罚款;
2、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本人年收入40%的罚款;
3、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本人年收入60%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本人收入80%的罚款;
5、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接受终生不在担任本行业企业主要领导职务的处罚。
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撤消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企业方面:
1、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
(三)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者妨碍、拒绝事故调查处理等严重行为,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承诺期限:20xx年3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承诺单位(盖章):
法 人 代表签字:
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