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查报告(2)

2020-12-31实用文

企业自查报告 篇2

区减负办:

  根据《关于下达20xx年xx区工业经济专项目标的通知》(xx经发〔20xx〕43号)文件要求,我局结合相关目标,认真组织、精心安排,严格落实,圆满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现将20xx年我局开展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情况自查报告如下:

  一、抓好全区主要河流周边企业和燃煤烟尘排放企业的整治,加大对各类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对东风渠沿岸9家排位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其中6家木材加工厂已实施搬迁,1家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整改完善;1家的污水已不排入东风渠;还有一家已自然停产。目前,我区出境断面水质蒲阳河已实现10个月达标,毗河5个月达标,海滨河三个断面4个月达标。

  2、根据市环保局等五部门8月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市燃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成环发〔20xx〕333号)文件精神,我区以严查工业企业燃煤污染行为,严查未按要求实施型煤固硫的型煤(蜂窝煤)生产厂(点),取缔非法型煤(含蜂窝煤)生产厂(点)为重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自开展燃煤整治专项行动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770余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20余台次,查处各类工业企业燃煤污染整治7家,对污染较重的润康制药厂和大洪通铁厂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书,两家企业共投入资金1000万元,对燃煤锅炉(室炉)进行了天然气改造,彻底解决了燃煤污染。目前,我区空气优良率达到98%以上。

  3、截至目前,我局共受理各类环境污染投诉案件291起,办理291起,办理率100%。其中立案查处143起,处罚决定金额为64.2万元,已执行51.6万元。

  二、扎实开展三查活动

  按照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等内容,对政策措施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

  三、认真开展专项治理

  在清理污企收费基础上,主要对有无利用检查环保达标等手段以及强制企业订阅报刊等问题进行严查,经查,我局无以上违规行为。

  四、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工作

  随着环境管理面和工作量的扩大,我局对环保管理体制和机制进行大胆尝试,实行了条、块相结合的片区环境管理制度,将全区分为3个片区实行片区负责制。从执法检查排污收费等一管到底,避免了因职解分叉面造成重复执法的现象,加大了执法力度,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我局将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并推行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有效治理,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

企业自查报告 篇3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xx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xx]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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