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竞赛办法
l 比赛采用五人比赛制,比赛设上下半场,时间各15分钟,中场休息5分钟。比赛规定时间内进球多者为胜。
l 小组赛阶段:小组赛,分A-H共8组,每组一支队伍晋级
l 积分办法:
1)比赛时,每队胜一场得三分,平局得一分,负一场得零分。同一循环全部比赛的积分多少决定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如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按下列顺序决定名次:
3)积分相等的队在同一循环比赛中相互间的胜负关系;
4)积分相等的队在同一循环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的队在同一循环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如任然相同,则增加点球大赛决定比赛名次。
7)如果出现弃权而能获取出线优势而选择弃权的队伍,直接判罚出局将不能参加本届共青杯
l 淘汰赛阶段:由每组出线队伍依次对阵(例A-B,C-D,以此类推),淘汰赛阶段如果30分钟比赛内比赛为平局,则进行10分钟加时赛。若加时赛不分胜负,则直接进行点球赛。
l 队员被出示黄牌2次或出示红牌一次,取消该队员下一场比赛资格。在一场比赛中队员因被出示两次黄牌被罚令出场,则下一张黄牌不计入累积黄牌数。第一阶段的红黄牌带入第二阶段。黄牌:罚20元/张、红牌:罚50元/张(从球队保证金中扣除)
l 比赛服装
各队必须服装颜色一致,号码清晰,不必须购买统一球服。
九、竞赛纪律:
为确保“共青杯”足球赛的顺利进行,经赛事组织委员会研究,明确以下纪律:
l 参赛队
1) 必须在开赛前十分钟到赛场记录台报到,核对校园卡,确认球员号码。发现冒名顶替,上场队员不足四人(比赛途中不在此列)迟到超过五分钟,自动弃权等均判取消成绩,判对方球队2:0获胜,并罚款50元,参赛队中断比赛超过十分钟(裁判认定计时开始)视为弃权,对弃权队处50元罚款并判对方球获胜。
2) 比赛中或成死球时,运动员凡对对方运动员、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施以暴力行为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对该运动员处以取消下届比赛资格处罚,并将该队员上报学校给予行政处罚;对该队员所在球队处以200元罚款。
3) 比赛中教练员、替补球员和球队工作人员用不正当的语言或行为干扰比赛正常进行,裁判员有权给予警告或罚其离开替补席。
4) 比赛进行中,各队教练及替补球员必须坐在替补席内,替补席内任何人员不得向场内传递饮料或其他物品。被裁判员罚令出场或停止比赛资格的运动员等,不得坐在替补席内,违规者视其情况对其加大处罚。
5) 踢假球和赌事件处罚条例:
①再有确凿证据或有明显迹象表明,一方故意让球或相互“放水”等,将被判为踢假球;
②组委会在接到踢假球申诉,将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
③ 对被认定为踢假球的球队给予取消下届比赛资格,及取消该学院分团委本年度其他团学活动奖项评定资格;
④对进行足球赛赌的球队或个人处以校级行政处分。
6) 比赛中中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该队本届比赛资格,处以100元罚款。
7) 有下列情况者,组委会将作出:停赛、禁赛、除名、取消比赛成绩、罚款。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①殴打裁判员、工作人员、对方运动员及观众。
②集体斗殴、围攻、漫骂、起哄、误导(诱导球迷起哄、闹事者)的。
③不服从裁判员判决,集体离场,导致比赛终止或罢赛。经劝导而不服从导致比赛终止十分钟或以上的。
④本方球迷冲进场内闹事或用异物抛向球场,情况严重的。
以上所有处罚都经赛事仲裁委员会裁定。
l 申诉办法:
1)对运动员参加比赛提出异议,应在比赛结束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过后提出不给予受理 ;
2)在比赛中如有争执,可在比赛后十五分钟内由领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口头申诉,于次日12:00前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交纳申诉费 30元,否则不给予受理。胜诉退还,败诉则不退还。
14.未尽事宜由校学生会体育部另行安排,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