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规章制度说明(2)

2020-08-21策划书

篇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前 言

  规章制度是组织系统运行的基本保证。多年来我院在临床教学工作中先后建立了一系列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随着临床医学教育的不断发展,我们更深切地感受到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因此将这些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同时为了保证本汇编的全面性、完整性,还转录了上级单位的有关文件和管理规定。请全院师生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使我院临床教学工作更加规范化,教学管理更加制度化,确保我院临床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和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教高[1992]8号 1992年11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并管理好各种临床教学基地,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第三条 承担教学任务是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附属医院

  第四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学院的组成部分,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附属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工作水平,是对高等医学院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

  第六条 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附属医院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中医含骨伤科)、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口腔专科医院应有80张以上病床和100台以上牙科治疗椅。

  2、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

  3、应具有必要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利学院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七条 附属医院病床总数应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与病床数1:0.5的比例。

  附属医院的医疗卫生编制按病床数与职工1:1.7的比例配给。学院按教职工与学生1:6-7的比例配置附属医院教学编制。

  第八条 附属医院应保证对教学病种的需要,内、外、妇、儿各病房(区)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多收容一些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

  第三章 教学医院

  第九条 高等医药院校的教学医院(以下简称“教学医院”)是指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十条 教学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教学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内、外、妇、儿各科室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教学医院应具备适应教学需要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兼职老师队伍,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70%以上,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医德医风良好、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包括承担临床理论教学任务的具有相当于讲师以上水平的人员,直接指导临床见习的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国家教育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教高[1992]8号 1992年11月15日)

  3、应具有必要的教室、阅览室、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生活条件。按照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教学应达到三级医院水平。

  第十一条 教学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临床课讲授、指导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考核等工作,并结合临床教学开展教学方法和医学教育研究。

  第四章 实习医院

  第十二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实习医院(以下简称“实习医院”)是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接受医药卫生国情教育的重要基地。

  实习医院是经学院与医院商定,与高等医学院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部分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十三条 实习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实习医院一般应内、外、妇、儿各科设备齐全,并有能适应各种实习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实习医院要具备适应学生实习所必需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卫生技术队伍,有一定数量的适应教学需要的技术骨干,能保证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是住院医师以上人员。进修医生不宜承担临床带教任务。

  3、具备必要的图书资料、住宿等教学和学生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 实习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指导毕业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等工作。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以下简称“三类医院”)必须坚持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医疗卫生的预防观念和群体观念教育,确保教学质量。

  三类医院均必须招待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加强领导,不断提高医疗、护理水平。

  三类医院中承担教学的医务人员应在品德修养、医德医风、钻研业务、尊重同道、团结协作诸方面做学生的表率。

  第十六条 附属医院直尾于高等医学院校领导与管理,完成教学任务;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附属医院数量不足的高等医学院校,各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具体情况,新建、划拔改建、或在不改变原有领导体制及经费渠道的情况下,选择一部分条件及水平较好的教学医院划为附属医院。

  对目前尚未达到标准条件的附属医院,学院主管部门应与当地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

  协商,予以充实完善,限期改进,或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附属医院的卫生事业经费(包括经常费、基建费、设备费、维修费等)由学院的主管部门、委或学院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主管部门下拔,并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决附属医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投资。

  附属医院的一般教学仪器设备和按接纳每名学生8-10平方米核算的教学用建筑面积,由学院主管部门解决。

  第十九条 附属医院一般应实行系、院合一的管理体制,临床医学系(院)的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应兼任附属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并由学院任命。附属医院应设专门的教学管理处、室,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医学院校的临床各科及医技各科教研室应设置在附属医院内,各教研室主任兼任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

  第二十条 附属医院可根据教学情况,为具备各级医疗卫生职称的人员评定或报请相应的教学职称。

  第二十一条 非高等医学院校直接领导的附属医院,教学机构的设置、教学管理、职称评定等,参照附属医院领导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为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各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医疗卫生、科研任务不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扶持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建设,并监督和检查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有一名院领导负责教学工作,并设立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教学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被批准的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张挂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院牌,并可在国内外的交流中使用此称号。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与学院主管部门协商,优先选留优秀毕业生。

  教学医院享有国家政策给予的在职人员编制、经费被贴、师资培养和经学院办理教学设备免税进口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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