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1、目的
当生产部生产的产品对客户产生的危害发生时,引用本《产品召回管理程序》,尽早 回收,以减轻或杜绝对社会、客户、公众的不满,维护公司形象,减少公司损失,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于适用范围:
本公司产品的回收控制。
3、职责:
3.1 总经理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指定品管负责本工作,并指定对外发言人,负责提供资源支持。
3.2 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品管)
A、收集客户回馈来的有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顾客投诉,如实记录每一细节,包括销售部的回应;
B、保证生产部主管在产品回收上能了解事件的最新动态,决定如何回应消费者,确保销售部对每一询问的回应都是有根据的;
C、与客户一起进行任一涉及回收的讨论,保持记录,包括已确定的决议和还在
讨论中的决议;
D、有权召集任一人员提供回收程序中任一方面的优先协助,包括质疑产品和生产过 程情况。
3.3 销售部门负责提供销售信息,确定不合格产品的回收方案处于销售部的控制之下。
3.4品管负责发现问题,对产品进行检验和分析,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3.5 生产部负责人、销售负责人与客户保持联系,做好沟通,同时与卫生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技术部门协作。及时与法律部门沟通,以确保决议与行为的合法性。
4、产品回收步骤:
4.1 发现问题
A、各部门在销售前发现的问题,立即停止销售产品,隔离存放,并对该产品进行检验。
B、顾客发现的问题,由销售负责人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具体情况,及时向生产负责人报告,保持与顾客的持续联系。
4.2 投诉评估:
投诉汇总报告由发现问题的品管部门如实整理书面材料,品管如果发现产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则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销售部及生产部调查研究以确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时要相关卫生部门来协助;
B、立即通报品管负责人、总经理;
C、品管负责追溯产品的所有标签。立即停止销售;
D、品管部、销售部联合收集并反复研究有关质疑产品,生产前后的产品与质量记录。
4.3 回收的开始:
一旦确认问题产品具有危害性和质量问题而且已进入销售,立即启动回收程序,销售部立即通报生产负责人,对已出货产品进行调查。同时,指示各部门人员在回收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生产部应立即停止出货,对未出货产品进行贮存隔离工作。负责采购的人员和质检人员与经理确认问题的发生点。
确认方式主要有:
A、如与供应商有关,经理、品管部、生产部与供应商一道找出根源。必要时,提供详细
的问题产品资料,以免造成危害。
B、如发生在产品生产环节,按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六)退货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产品。
3、措施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满足用户需求,明确质量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公司产品质量现状,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出厂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通过技术进步、质量改进和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通过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创立具有竞争能力的名牌产品。
第四条 公司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生产单位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质量负全部责任。主管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对公司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子(分)公司的经理对本单位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质量管理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公司(工厂)和直属单位。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置质量保证部,承担公司内各厂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出厂质量检验任务,又对公司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和对中控指标进行抽检监督。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门、地方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度、标准的规定。
(二)负责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实行监督,负责公司内部所需标准溶液的配制和发放工作。
(三)对出厂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未经检验的不准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以合格品出厂。
(四)对出厂产品的外观、包装、重量、标识和贮存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对生产过程中的中控分析或半成品检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公司内部质量争议的仲裁工作。
(六)负责各类质量报表的综合、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七)为公司实施经济责任制和质量考核提供数据和具体建议。
(八)负责全公司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九)组织或参与访问用户了解产品质量情况,参与对产品质量的投诉和异议的处理。
第八条 生产厂应设立独立、专职的中控分析室,中控分析室按公司分析室认证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按工艺要求进行生产控制的检验。
第九条 子(分)公司经公司授权应设立独立、健全、专职的质检分支机构,承担本单位的进厂原辅材料和出厂产品的检验监督工作,质检机构按公司分析室认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司质量保证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各级人员按公司规定的质量职责和权限,落实质量责任制,用良好的工作质量,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部对控股子公司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参股子公司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