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六:农机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
合同。
第一条 所购农机的基本情况。数量、单价、总价值。
第二条 农机应符合产品质量中明示的执行标准,或不低于样品同等
质量。
第三条 验收:对于农机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与约定不符或者其
他质量问题的,乙方可在交货后1月内提出异议,异议经核实
后,甲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
为农机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符合约定。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签订合同时,乙方先支付总金额的30%,待收货时确认货物没问题后
支付剩余货
款。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责任:农机经专业的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
同约定质量标准的,甲方应无条件退换,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二、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迟延付款的,每月应向甲方付迟延支付款
3%的违约金。
第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效力相同。 第
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
字:方签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篇七:农机购销合同书
甲方(销售方):兴仁县欣颖农机科技综合服务部 乙方(购买方):兴仁县典母特优薏仁米农民专业合作社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微耕机的品牌、型号、数量合同如下:
一、乙方购买型号为1WG6.3-135FC-Z(发动机为凯马动力)。数量10台,每台单价含税费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元)10台共计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元)。
二、甲方出售的微耕机、品牌、质量按生产厂家标准执行,随机具按厂规配备齐全。(乙方自行提货当面清点后交付)。
三、甲方开具发票后,提供农机补贴信息,补贴由乙方自行办理,国家补贴的金额归乙方所得。
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当地的法律机关仲裁。
五、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兴仁县欣颖农机科 乙方:兴仁县典母特优薏仁
技综合服务部 米农民专业合作社 账号:6228930001153593581 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行:兴仁农商行东湖支行 电话:15985493143 代理人签字:
电话:15870393128
签订时间: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