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买卖合同范本5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_________市房地产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销售模式说明
本项目商业类产品施行分期销售。
本协议不表明甲乙双方对_________商业类产品进行认购或者进行类似性质的活动,而仅是甲、乙双方约定,待_________商业类产品正式发售后,乙方有按优先权顺序依次享有优先挑选、认购、购买产品的权利。
二、标的物
1.产品:_________商业产品
2.物业地址:_________。
三、优先权确认
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_________
公司注册号/法人代码:_________
地址/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
乙方有意购买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所指明的物业产品类型,本协议确认的优先权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居住类产品正式发售后,乙方按优先权顺序依次享有优先挑选、认购、购买本种类产品的权利。
四、优先权保证金
1.为了确保在项目正式开盘销售时,乙方能够按照所拥有的优先权享有相应的优先挑选及购买产品的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愿意以每套产品_________元金额向甲方支付优先权保证金。乙方意向购买的产品数量为_________套,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甲、乙双方正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本协议优先权保证金自动充抵部分乙方所购产品首期款。首期款不足部分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需另行补齐。
五、优先权终止及失效
1.甲方在正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三个工作日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选房,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2.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乙方有权放弃优先权。
3.在甲方正式通知乙方选房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若乙方尚未与甲方正式签署《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本协议约定的优先权。
4.自甲方接到乙方书面告知其自愿放弃优先权之日起,甲方开始为乙方办理免息退还优先权保证认金的手续,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按本协议支付的优先权保证认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其他
本协议共三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买卖合同范本6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自有房屋一处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购买该房,特制订本合同如下:
1、此房坐落于______________,产权所有人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___㎡,使用性质:_________。
2、该房价为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先交付______元定金,其余房款在房屋交易公证时结清,公证时应再付剩余房款______万元,同时甲方交钥匙交房,现场交接,房款两清。
3、甲方保证在交接前对该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如签约或交接后,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4、室内外设施以看房时为准,不得转移,更换或更改,交接验收时也应该按合同验收,签署房屋交接单,并需验看水表、电表、煤气表是否有损坏,如有损坏甲方负责维修。
5、甲方需结清交易之日前所欠的一切费用,如:房费、暖气费、煤气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等。
6、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事宜的相关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______方承担,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不得违约,如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乙方违约定金不退,甲方违约双倍赔款。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买卖合同范本7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国籍】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军人证件】【 】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国籍】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军人证件】【 】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商品房项目建设依据
(一)出卖人以【出让】【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
(二)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三)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的核准名称为 ,规划的容积率 ,规划的绿地率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
第二条订立本合同时,受托为本建筑建设与服务的单位:
工程勘察单位: ;
工程监理单位: ;
工程设计单位: ;
房屋面积测绘单位: ;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
装修实施单位: ;
前期物业服务单位: 。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四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一)该商品房为预售许可证 号下第 【幢】【座】【 】
单元 层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以房屋登记的房号为准,但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所在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区划划分情况公示于商品房销售现场。
关于该商品房在所在楼栋的平面位置示意图的具体说明,见附件一。
(二)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车位】【 】。
(三)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四)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该商品房的户型平面图,见附件一。
(五)该商品房的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卖人在销售现场公示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筑面积预测报告。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构成,见附件二。
第五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类型: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六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一)出卖人对该商品房出售前享有合法权利;
(二)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该商品房没有被司法查封;
(四)该商品房除本合同第五条情形外没有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 ;
(六) 。
第七条 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本合同第六条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八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一)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三)按照【套(基本单元)】【幢】【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四)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九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款项 (币种) 元(大写 元整),该款项于【本合同签订】【支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其中,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首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 %,金额 (币种) 元(大写 元整);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第二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 %,金额 (币种) 元(大写 元整);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第三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 %,金额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余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十条 逾期付款的处理
(一)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第九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二)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不解除合同的,双方于 日内达成新的房价款支付协议,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预售款监管
(一)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专户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本工程建设。
(二)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第四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
(一)出卖人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该商品房销售后,出卖人不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三)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第十三条 出卖人未在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一)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款载明的预测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买卖双方不解除合同的,签署补充协议。
4. 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按照【套(基本单元)】【幢】【 】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买卖双方约定:【退房】【重新约定总价款】【 】【 】。买受人退房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