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或其它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2、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另一方。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未尽事宜双方应 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八、违约与责任
1、甲方如有退货时(除货品有残次,破损,质量问题),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应按时足量向甲方交货,每逾期3天,须向甲方支付交货不足部分金额的 % 的违约金。逾期7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已
预付了货款,乙方应全部返还,并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3、在甲方未付清全额货款前,乙方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4、如甲方未按本合同所注时间按时付款,每逾费 天,甲方应按已到期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
九、其它
1、本合同正本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的有效期: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日 期: 日 期:
篇三:超市商品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矿(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明确甲乙双方在商品供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增强双方的责任感,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此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内容
(一) 商品
品名 货品数量 货品单价 货品总金额
交货时间: 年 月日 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 费用承担:
交货方式:1、甲方提货 2、乙方送货
(二) 付款方式及要求:
1、甲乙双方约定对账后天,甲方按以下 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 (1)当月15日前(15天付款)
(2)次月15日前(45天付款)
(3)当月30日前(30天付款)
(4)次月终日前(60天付款)
(5)其它 2、乙方在对账的 天前,须将增值税发票交到甲方的业务主管部门。 3、乙方需凭纳税率为 %的增值税发票与甲方结算。
4、甲方有权根据交易行为中乙方欠甲方的债务抵冲本定购单下乙方的应收款项,而不管产生此一债务的交易与本交易是否有关。
5、为便利解决售后服务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乙方撤柜后,货款应延期 个月付清
(三) 供货方式及要求
乙方所提供商品以甲方的商品订单为准,乙方在接到甲方订货单后,须 天内将商品送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供货,乙方应在收到订单
后二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为订单金额的10%)
(四) 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提供盖有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 复印件、盖有公章的报价单、法人代表人授权书、商品质检报告或其它附件。
2、乙方提供销售奖励或返利活动:
(1)以月为单位:返利为个月付款额(含税)%
(2)以年为单位:返利为年付款额(含税)%
3、乙方须交纳的管理费和赞助费:
(1)入场费
(2)堆头费
(3)其它费用
(4)节假日促销或商品统一进行的促销活动按结算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元促销费。
(5)交付时间: 年月 日
4、乙方应采取 活动来增加其市场的占有率。
5、合同期限: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6、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订货、发货以授权签字的委托人签字或者盖公章的清单伙准,本合同之任何条款不得任意修改。
7、为保证共同发展,甲方承诺在其连锁店中优先安排乙方商品,乙方承担甲方新店首批订单%的折扣。
8、甲方全力销售乙方商品,在甲方方圆 km之内,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销售合同。9、其它
第二条 购销细节
(一) 商品质量:
1、乙方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商品有保质期的,乙方应在保质期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负全部责任,不得提供以接近失效或超过保
质期的商品,临近保质期的商品,乙方包换、包退,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商品的真实情况。包括价格、产地、等级、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商品售后服务(售后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并对出现质量问题和商品破损进行包退、包换、保修,由此造成消费者和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如乙方提供之商品属于假冒伪劣或其它严重不合格商品,售出后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被媒体披露;消费者投诉或起诉;工商、技术监督、卫生、海关、税务等部门查处),甲方将没收其货款、商品以赔偿,因此而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金额。
(二) 商品数量
以甲方采购部门出具的采购单为准,乙方不得多付货或者少付货,对于同一采购单所列商品不得分批交付。如果多付,甲方可以拒绝接受多付部分,也可视情况代为保管。对于小付部分 ,分批交付,甲方视需要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但乙方要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商品价格
乙方提供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区商业销售网点的最低供货价。如果甲方发现同类商业销售网点的同种商品比乙方提供的价格更低时,乙方应承担违约金,金额为进货金额的%,并负担高于其它商场的差价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