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额(2)

2020-08-22合同范本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合同一般条款和示范文本的规定。本法第一条规定了合同自愿的原则,本条所规定的“合同

  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是对合同自愿原则所包含的合同的内容的进一步阐述。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所列条款,是一种倡导性的规定,并不是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所列合同内容的条款,才算成立。本条第二款同样也是一种倡导性的条款。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有的是合同的监督部门提供服务。是合同规范明确,最终还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当事人是否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合同的成立生效没有关系,当事人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

  根据本条,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是权利义务的承受着,是履行义务和受领履行的主体,有时也是诉讼管辖的确定依据。当事人须具体确定,其方式就是写明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决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十分重要。按照进来的有力说,标的是债务人的给付。在这个意义上,标的与标的物便不同。但是为了叙述方便,有时将二者统称为标的。合同的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能够界定权利义务的量。

  3、数量

  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具体条件之一。标的的数量应当确切,首先应当选择双方共同接收的计量单位,然后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还应当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

  4、质量

  质量也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同类标的中这一标的区别于那一标的的具体标志。合同没有标的不行,而有了标的`,标的不明确、不具体也不行。因此,当事人应当对质量规定的明确具体。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酬金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当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上野山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买卖,于是便产生了云飞、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保管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这些额外非由哪一方支付,需要在价款条款中写明。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 .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未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还应当写明每一期的准确时间。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

  合同的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期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样有关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合同应当写明。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是非违约方免受或者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如明确规定违约致损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对于将来及时的解决违约问题,很有意义。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没有依法免除,违约方仍应当承担责任。

  8、争议的解决方法

  解决争议的条款是当事人关于解决争议的程序、方法、使用等内容的约定,解决争议的条款并不设定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条款主要包括: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此条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主要条款的规定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内容要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这些条款,但不限于这些条款。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买卖合同中有价格条款,而在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中就没有此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事项达成协议为条件,则在这些特定事项末达成协议前,合同不成立;

  如果当事人各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意将一项合同的内容留待进一步商定,则尽管这一项条款没有确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现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九项内容简述如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

  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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