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委托代理内容
一、乙方授权确认,甲方代理乙方如下内容:
1-1 演出活动
1-1-1 代理乙方选择、安排,并最终决定乙方参与商业演出节目表演内容、角色、酬金和各项收益;
1-1-2 负责舞台演出活动的安排和角色(乙方声明:下列地点或领域不适用本 );
1-1-3 负责有偿宣传推广等事宜。
1-2 声乐代理
1-2-1 甲方代理乙方所有声乐方面的事务,乙方所有声乐方面的表演、演出活动须得到甲方认可。
1-2-1-1 乙方授权甲方代理的声乐表演包括但不限于:
1-2-1-1-1 所有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表演;
1-2-1-1-2 所有商业或商业活动的展示,但纯粹个人娱乐的活动除外;
1-2-1-1-3 正式表演前的彩排、训练不包括在内。
1-2-2 乙方委托甲方代理的声乐演出包括但不限于:
1-2-2-1 国内外商业演出;
1-2-2-2 国内外非商业演出;
1-2-2-3 甲方公司自己的演出事务和公司关联个人、团体的非商业性演出;
1-2-3 乙方委托的声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2-3-2 乙方的公益活动;
1-2-3-3 配合唱片制作发行的宣传推广活动;
1-3-3-4 国际交流活动;
1-4 舞蹈表演
1-4-1 舞蹈表演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舞蹈表演,伴舞,非商务性舞蹈演出,其他演艺表演中包含的舞蹈表演等。
1-4-2 下列舞蹈表演不包含在内:舞蹈表演前彩排,甲方推广宣传活动的舞蹈表演,非商业性的推介乙方的舞蹈表演,甲方或相关联机构的非商业性舞蹈表演。
1-5主持
1-5-1 主持包括但不限于:专业主持,组合主持,非商务性主持,其他演艺表演中包含的主持表演等。
1-6 法律事务代理
1-6-1 甲方代拟、代签乙方所有演艺合同和与代理相关的合同,对签订的合同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甲方最后决定合同的内容;
1-6-2 甲方在代理范围内依法签订的合同,乙方依据本合同必须完全履行。
1-7 行政事务代理
1-7-1 第1-6条行政事务代理是指:
1-7-1-1 乙方演出活动中甲方认为需要处理的乙方的各种行政事务;
1-7-1-2 协调乙方与媒体、公众和经授权的乙方私人事务;
1-7-1-3 行政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关、联络、后勤、服务等。
1-7-2 其他乙方认为可以委托和甲方认为必须代理的事项,可另签补充合同。
1-7-3 一旦甲、乙双方行政事务代理经约定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亲属、好友或其他关系人不得对甲方行使对乙方的行政事务管理进行干涉。
二、乙方对上述委托内容的确认和补充
2-1 乙方同意第一条所列全部演艺内容委托甲方为全权代理人。
2-2 乙方暂不委托甲方代理第一条内容中下列事项(乙方选择第2-1条不用填写下列内容)
2-3 乙方完全同意第一条所列内容,并补充如下授权代理事项:方同意在不委托甲方代理的各项事务中或合同执行结束前,在乙方选择其他的代理方式的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选择权。
2-4 乙方完全同意第一条所列内容,并补充如下授权代理事项:方同意在不委托甲方代理的各项事务中或合同执行结束前,在乙方选择其他的代理方式的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选择权。
2-5 乙方同意,在取消部分委托授权时,甲、乙双方将依据委托代理内容,就经济收益和权益分配方面进行协商重新确认。
第二章 经济收入分配
2-6 乙方向甲方提供其最低演出报价 (元)/场;
2-7 由甲方与活动方协商演出报价,乙方无权参与;
2-8 甲方向乙方支付其最低报价。
第三章 名称 肖像和名誉权
三、名称和肖像
3-1 为了演艺发展需要,甲方会依据乙方发展方向和目标为乙方确定对外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3-1-1 艺名或昵称、宣传口号或其他等;
3-1-2 对自己经纪代理公司的称呼,根据不同需要,甲方可能会用甲方所有不同类型的公司作为乙方对外公布的经纪公司。
3-1-3 乙方须按照甲方的统一策划执行对外名称和自己的称呼。
3-2 肖像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可对乙方肖像进行盈利和非盈利性使用,如甲方使用乙方肖像而得利,乙方有权享有相应报酬(收益分配比例按照8-1-1中收益约定分配)
3-2-1 乙方必须将所有肖像(生活照片、艺术照片、广告照片、各种媒体形象资料等)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一个月内陆续交甲方归档保管,甲方保证乙方肖像的完整性,使用合法性。
四、名誉
4-1 合同存续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甲、乙双方的代理关系可对外不宣传但如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对外必须承认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对外不得否认与乙方的代理关系,并依据乙方的实际利益和状况进行有利于乙方的宣传。
4-2 甲、乙双方都必须维护和捍卫自己和对方的名誉,不得出现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或因故无法实际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也不能有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
4-3 当甲、乙任何一方的名誉受到损害时,甲、乙双方都同意维护名誉为首要利益愿同甘共苦,尽全力互相协助。
4-4 甲方承诺在代理乙方演艺活动过程中,不因形象的使用或乙方授权代理活动的行使而给乙方造成形象和名誉的损害。乙方承诺不因任何原因而有损害甲方名誉的言行,包括甲方的其他商业活动和雇员的名誉。
4-5 第4-4条甲方的其他商业活动和雇员的名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4-5-1 依据本合同和其他附则约定的关于商业保密的有关约定;
4-5-2 非本合同有关的甲方的业务活动和非甲方指定作为乙方经纪人的其他甲方工作人员。
4-5-3 出现法律纠纷,必须出示相关法律文件与法律纠纷有关的相关资料。
4-6 甲方承诺不因代理行为而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害,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4-6-1 因使用乙方照片、图片、剧照等图形资料或影像资料对乙方名誉造成损失;
4-6-2 因披露乙方个人文字资料(简历、详细个人资料等)给乙方造成损害;
4-6-3 甲方人为因素在经纪代理活动中给乙方名誉造成损失,或在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强迫乙方从事商业与非商业活动,从而为乙方带来名誉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