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合同 篇5
公司员工用工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公司正式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二、乙方被分配在部门岗位工作。
三、乙方工资结构为 底薪+全勤奖励+年资+绩效考核+提成 ,
其中底薪为每月元(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全勤奖为每月元,年资为每年元,绩效考核为每月元。
工资结算方式为:次月15号前结清上月30号之前工资,员工在岗期间产生的培训费,工服费等相关收费在合同结束时按相关管理办法一并予以结清
日工资核算方式为:(底薪+全勤奖+年资+绩效考核)/30。
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时辞职,须提前一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可于30日后结清所有手续离职,工资经甲方确认无其他经济往来手续后于下一个工资结算日给予核算结清。(本合同年度考核奖励下余部分予以扣除)。如果乙方辞职未获准擅自离职本合同即行终止,并扣除全部未结工资。由于乙方擅自离职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甲方有权要求其给予赔偿,如果赔偿不能达成,甲方有通过相关法律机构追回的权利。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a.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b.在合同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乙方当月应付工资的50%;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给甲方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c.合同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的义务
a.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b.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
1.乙方的权利
a.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b.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a.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b.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c.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3.乙方的责任
a.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所规定的一切规章条款,尽职尽责,服从领导,与本公司全体同仁团结合作,如有违反或不能按期达标者,被甲方调离现工作岗位或辞聘亦无异议。
b. 乙方应严守工作中所获得的有关本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等机密,违反《保密制度》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理。
c. 乙方因工作绩效不佳,品德不良,有重大失误或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者,甲方可随时解除此协议,甲方亦不负任何责任。
d.乙方如被解聘或自动请求解聘时,一经核准,应立即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e. 乙方应于试用期满前一周向甲方提交工作总结及转正申请,甲方根据乙方表现作出书面签字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a.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b.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a.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b.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
签字:
乙方:(盖章)
签字:
签约日期:
用工合同 篇6
__________(公司(以下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聘用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为我公司员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年,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_________
3、合同期限至于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__________、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个月内为试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职位是__________,向____________报告。
(二)在合同期内,甲方将可能指派乙方于其它职位。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不间断休息二十四小时。
(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条第
(三)项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或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四、休假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