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合同(2)

2020-09-02合同范本

产品合同 篇3

  甲 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_____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东楼23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署地:上海市黄浦区

  一、产品

  甲方向乙方购买附件一所列产品,乙方保证该产品为原厂家生产,并符合原厂家的质量和技术标准。

  二、包装和运输

  产品均采用原厂家出厂时的标准包装。如甲方有特殊包装需要,需在签署本协议书时向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届时由双方另行协商新包装事宜。

  产品由乙方运至甲方指定下列交付地点和交付客户(最终用户)。甲方同意,乙方将产品运至下述地址即视为乙方向甲方交付货物。

  交付地点:___________

  交付客户: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三、交付和验收

  1、乙方承诺在 年 月 日之前将产品运至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甲方或最终用户应接收产品。如乙方将产品运至交货地址,但甲方或最终用户拒收产品,则自乙方将产品运至交货地址之日即视为产品交付。

  甲方或最终用户(包括甲方或最终用户的工作人员)填写收货确认单,或者在乙方的物流配送单据上予以签字或盖章,即视为产品交付的完成。

  2、甲方应在货物交付后 日内对产品进行安装验收或委托最终用户对产品进行安装验收。

  如甲方或最终用户在上述时间内未对产品组织安装验收,则视为产品验收合格。

  四、产品的保修

  产品按原厂家标准保修。

  五、货款及支付

  1、本协议项下产品总价款为 。采用如下方式支付:

  (1)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总价款的 %;

  (2)交付产品前 日内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 %;

  (3)产品交付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

  2、若甲方迟延支付,乙方有权在不终止协议的前提下暂时中止交付货物,除非甲方向乙方交纳与迟延交付款项金额相同的保证金。

  3、乙方应在货款全部付讫后 日内为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税务信息及发票邮寄地址如下:

  六、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署并加盖公章合同章方可生效。

  七、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按约如期付款,则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违约金,违约金为日计未付款部分的0.1%。

  若乙方未按约如期交货,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违约金,违约金为日计未交付产品价款的0.1%。

  甲方应于乙方通知其提货之日起1个月内提货,如提货逾期,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同时,甲方预付款将作为违约金,乙方不再返还给甲方。

  八、不可抗力

  如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内乱、政府行为、原厂家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协议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但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应视实际情况讨论协议是否继续履行。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义务;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的,双方协商协议的解除。

  原厂家遭遇不可抗力视为乙方遭受不可抗力。

  九、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执行。

  十、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均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条款,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送货单据、发运单据、提单、仓单及对帐单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产品合同 篇4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_______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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