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2)

2020-12-30合同范本

  第九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的.工资按以下 种形式执行;

  (一)乙方的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二)乙方的基本工资为 元/月,其他工资按甲方的薪酬制度执行。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形式: 。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工资晋升按甲方的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向国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地方相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应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必需的真实材料。

  第十五条 在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工资按照国家的规定和甲方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的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劳动工具。

  第二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符合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劳动安全保护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和教育,乙方应积极接受。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岗位要求,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岗前、岗中、晋升等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乙方接受甲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专业技术培训时,可与甲方签订培训协议书,约定乙方服务期限。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书的约定。培训协议书系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密及竞业限制

  第二十五条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保守企业秘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在合同期内及终止和解除合同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批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的,按保密协议的约定执行。保密协议系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由于乙方所在岗位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需要限制乙方在本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一定期限的就业的,双方可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由甲方支付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同时约定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竞业限制协议系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期内,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 被乙方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离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甲方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4)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但应当书面告知甲方:

  (1)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2)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 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着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四条 在试用期内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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