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整改及收尾施工合同模板
整改及收尾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开工日期为年 月日,竣工验收日期为年月日。除非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长之情形,否则工期不予延长。
四、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
1、工程质量标准:
1.1符合 规定的质量合格标准及满足甲方的交楼标准。验收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1.2特别质量要求:。
1.3如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2、验收
2.1隐蔽工程及中间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或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提交相关工程资料。甲方自接到乙方书面验收通知24小时内不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2.2竣工验收:乙方在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后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附带完备的验收资料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天内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直至工程符合要求,验收合格。
2.3验收标准:工程验收按合同要求与双方认可的材料设备样板、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会议纪要、变更通知和有关的书面文件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
2.4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工程竣工应至少满足如下条件:
(1)已通过甲方验收;
(2)本工程已通过相关政府部门验收;
2.6本工程满足竣工条件后10天内,乙方应将工地现场清理完毕并将全部工程移交给甲方;如甲方另有移交指令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移交指令将全部工程移交给甲方。
2.7本合同全部工程满足竣工条件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应立即核发《竣工证书》,竣工证书注明的竣工时间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时间。但如全部工程满足竣工条件后的40日内,甲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仍未核发《竣工证书》的,第41日起视为核发《竣工证书》。
2.8本工程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或甲方另有指令时,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按照本合同以及任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的要求和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全套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应在甲方颁发工程完工验收证书之前,将本款所约定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一式肆份提交给甲方。
五、材料设备供应
1、除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材料及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至施工现场仓库自行妥善保管。乙方保证向甲方所供之材料设备全部为合格产品,达到国家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等各方面的合格标准及本合同、施工图纸,并必须满足合同材料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要求,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防火规范。所有材料须经甲方代表验收合格并核实签字后,方可进行施工。所有材料及设备进场后必须及时转运至施工现场。
2、除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及设备的品种、品牌、规格、颜色、材质、型号、生产厂商等还应满足如下特别要求:
3、对于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3天将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所有本合同中约定材料提交一式两份样板交由甲方封存,一份保留在工地核对经常材料用,一份封存在甲方样板材料房内备查。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要求乙方就本合同范围内材料提交样板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指令提交一式二份样板给甲方封存。乙方提交的两份封存的样板均需要双方工地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备用品牌最多可以有两种品牌),封存的样板将作为工程验收时的依据。如提供的样板不符合本协议及甲方要求的,乙方应在2日内更换。甲方确认产品样板时仅对其尺寸、造型或色泽等外观负责。若乙方提供的样板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即使在甲方确认定板后供应并使用,而后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不能免责,仍然承担材料的质量责任。
4、对于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原则上本工程只使用本合同规定品牌型号的材料,只有在遇到相关厂家停产、倒闭等特殊原因等情况下,乙方提交申请报告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才可以采用备用品牌材料。
5、凡属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本合同要求,乙方应该立即无条件更换。如因此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违约情形或甲方损失的,乙方还承担相应违约及赔偿责任。
6、对于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场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材料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保修书、使用说明书等材料,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送检的材料设备,乙方应还应提供送检合格的证明。乙方材料及机械进场后,若需运(搬)离现场的,必须有甲方签发的书面放行令后才能离场。
7、本工程中如涉及甲方供料,乙方应在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通知甲方提前 7 天备料,并预留下材料设备验收时间。甲供材料由材料供应商按甲方指定位置送达,由乙方负责接收保管。甲方按乙方申报的领用额度拨付甲供材料给乙方使用,必要时给予审核。甲供材料的结算,按照符合甲方要求的工程签证、经甲乙双方确认的竣工图纸和定额损耗进行。若出现乙方超额领用甲供材料,超额部分按照甲方购料的单价计算超额部分价值,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内直接扣留。
8、影响效果的'饰面工程,必须在现场做出样板并经甲方现场工程师确认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得施工。若乙方未经确认样板自行施工的,甲方有权不予验收;若乙方提供的样板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即使在甲方确认定板后供应并使用,而后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不能免责,仍然承担质量责任。
六、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1、承包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方式。即采用施工图纸、施工范围及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成品保护、包场地清洁、
包垃圾清理外运、包安全文明施工、包交楼期间维护及配合、包各项措施费、包临时设施、不包水电临时设备、包施工配合、包甲供材管理、包夜间施工、不包税金、包行政事业性收费、包工具、包机械设备及燃料、包验收、包保险、包承担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物价上涨、政府文件规定、汇率风险、不可预见费用等)等,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完工并通过验收。
2、合同价款:固定总价大写人民币:(小写: 元)。
3、工程款支付:
3.4、付款形式:
3.5、本合同所有款项的支付均需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前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待甲方接到其书面付款申请并核实无误后,甲方方有义务支付相应款项。乙方收款前,应向甲方提供盖公章的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授权委托领款证明、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收款帐户为:
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4、工程结算:
4.1、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在承包范围无变化、无签证和变更的情况下,合同总价即为工程结算总价。按乙方实际施工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以固定综合单价乘以验收合格数量确认结算总价。甲方不承担任何因材料价格上升因素所造成的风险。
4.2、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及新增工程结算单价确定办法
4.2.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进行结算。
4.2.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类似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换算进行结算。
4.2.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或没有相类似的项目,按照施工当时的市场价格编制预算,由甲方审定作为结算依据。
4.3、设备材料结算方式:
4.3.1、甲供材料设备:如有甲供材料及设备,按甲方确定的设备材料价格结算。其材料二次装卸、保管及转运费用作为合价包干已含在报价中,不得另计。
4.3.2、材料设备变更的处理:
4.3.2.1当实际施工发生主材用料变更,则只能调整单价中的主材费的价差,其
余一切有关费用不得调整。
4.3.2.2当发生甲供材料变更为乙供材料,则只在综合单价中增加主材费,其余一切有关费用不得调整。
4.3.2.3当发生乙供材料变更为甲供材料,则只在单价中扣除主材费,该部分的材料不能收取材料保管和管理费。
4.3.2.4当发生材料的辅材变更,一切有关费用也不得调整。
4.4、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变更而发生的增加工作量时,结算价不作调增。
4.5、甲方因生产或技术使用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包括由甲方确认的工程变更指令,或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
4.6、乙方于收到工程变更通知后七天内呈交工程变更涉及的增减费用及计算组成予甲方审批,若乙方未能及时提交有关资料,在支付进度款时将不予考虑此部分工程变更的增加费用,而减少之费用则按甲方的估值相应扣减。
4.7、所有施工现场签证必须按签证要求时间完成,每月完成对上月的签证办理,结算后一并支付。施工过程中如发生现场变更、签证,按甲方签证管理细则执行。
七、施工及设计变更
1、甲方交付或经甲方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者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立即停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最迟不得超过发现之日起三日),否则,乙方应就怠于通知过错部分承担责任。甲方会同设计等单位作出变更设计文件,乙方应立即按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3、甲方如需进行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应向乙方发出书面指令,乙方应根据甲方指令进行施工。该书面变更指令是设计及施工变更的唯一依据。
4、若由于甲方施工变更、设计变更,可能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乙方应自接到甲方书面变更指令后3日内向甲方提出工程价款变更申请并随附完备的证明材料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费用增加说明、计算方法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如乙方未在该等时限内提出的,则视为乙方放弃增加工程价款。如该等申请未随附本款规定资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5、如于甲方变更、修改设计导致工程价款减少的,减少部分应在进度款及结算款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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