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至五十条的规定。
(二)合同终止后,乙方生病、受伤、亡故,其本人或家属不得向甲方索要经济赔偿。在合同期间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的一切行为和后果均由个人负责。
(三)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五)乙方提供虚假的证件(包括上岗证、资格证、身份证等证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八、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连续旷工3天以及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甲方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且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2、未经甲方授权,乙方私自在外单位或其它项目工作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乙方在外单位或其它项目所发生的任何事故均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3、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必须先申请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乙方自行加班,乙方应该妥善保管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加班申请,该申请为日后计算加班费的依据。乙方自行加班的,无权要求甲方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4、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