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中介收费(2)

2018-07-28合同范本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力博律师认为,在上述案例中,房地产中介在居间活动中为促成双方成交,承诺在“新政”执行前办理完毕房地产过户手续,而房地产中介又未兑现这一承诺,这一承诺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那么,中介机构应该退还中介费。

  买房人原因造成房产不能过户中介费不退

  石先生在前不久通过一中介公司在望京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及与中介的服务合同之前,中介公司要求石先生先签一个声明:表示自己确认有购房资格,如购房资格出现问题导致无法过户责任由买方自负。

  石先生当时十分自信购房资格没问题,没有去确认自己的个税和社保是否满五年。但是当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并交纳了中介费和定金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却发现自己的社保曾经因为工作变动断过,因此他不具备购房资格,他要买的二手房无法过户到其名下。在买卖无法继续的情况下,石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但遭到了中介的拒绝。中介的理由是房屋无法过户的责任在石先生自己,中介没有任何过失。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力博律师认为,在这个案例中,买卖合同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中介机构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系石先生自己造成的,他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卖方没收定金),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

  业主违约致交易失败,买房仍要支付部分中介费

  2012年9月17日,郭女士与业主何先生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同日,郭女士支付了2万元购房意向金,并在《中介费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中介费为2万元。而后,因业主何先生一方违约,未能继续履行该合同,郭女士的购房计划也宣告“破产”。何先生返还郭女士已支付的2万元意向金,并补偿违约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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