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批发合同
甲方:潘彪
乙方:乙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互利平等的原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进行产品营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产品销售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乙方销售过程中出现权益问题,甲方不负责。
第二条: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乙方收到产品的7天内,由甲方负责调换。
第三条:甲方负责将产品发送到乙方指定城市,货运方式及物流公司由乙方决定,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每次订货后需先将全部货款(批发价格)及运费汇入甲方指定账号,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的3个工作日内将商品发出。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双方协商。
第五条:甲乙双方协定,乙方一次性进货货款在1-5万元时可以在1个月内有10%的换货率,一次性货款在5-10万时可以在2个月内有10%的换货率,换货起始时间从乙方收到产品当天算起,换货价格按照批货价格计算。
第五条:价格(见附表)
第二章 保密
在本合同有效期及其后1年内,双方同意对所知晓的对方的信息严格保密,这些信息包括货物信息、支付方式、技术信息、客户信息、货源信息、员工信息、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等。
第三章 转让、修改、解除与终止
第一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都承诺不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第二条:如果因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得根据双方办事处机构或雇员的某项行为而被解释无效。
第四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产权转移、公司重组等因素发生的重大变化,都不够成为本协议终止的原因。
其它原因。
第四章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第一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临沂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 其他
第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印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条:本合同终止后,合同项下的未清的债务须继续履行,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
第三条:只有根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文件才能对本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这些文件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四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擅自转让给第三方;同时,本合作协议为双方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具体内容泄漏给第三方;否则,对方有权要求泄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合同双方均具约束力。
第六条: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预期销售量,以便甲方及时备货。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