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二:工位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位器具的主要管理内容、操作方法及各项要求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工位器具是指生产工作地所需要的车(不带动力)、箱、架、托盘、工作台等各种工序间或厂际间进行产品零(部)件储运所需的辅助用具。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的分工和组织协调:
(一)生产部负责对工位器具新增、使用、保养、修理、报废的监督及管理,是工位器具归口管理部门。
(二)生产部负责工位器具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控制。
(三)综合生产车间负责部分新增工位器具的提出。
(四)综合生产车间负责部分新增工位器具的提出。
(五)生产部负责搜集工位器具管理新信息,推进工位器具先进管理办法。
(六)综合生产车间负责收集工位器具需求信息,编制工位器具及备件采购或自制需求计划,协调工位器具及备件采购或自制过程中的内部管理环节,会同技术中心进行工位器具采购或自制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七)生产部负责组织新增工位器具的验收工作,办理新增工位器具的验收手续。
(八)综合采购处负责工位器具和工位器具备件的采购。
(九)质检处负责外委厂及外购厂工位器具的使用,按照技术中心的相关文件使用工位器具,工位器具内部不得有废料、铁屑、纸屑等垃圾。保证工位器具的完好和清洁。
(十)技术中心负责新增工位器具的提出(新产品开发部分)。
(十一)技术中心负责制定工位器具设计、制造的技术要求及标准。 (十二)技术中心负责更新《工位器具登记表》。
(十三)技术中心负责制订工位器具定置管理图。
(十四)技术中心会同生产部进行工位器具采购或自制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如进行工位器具设计会签,制订工位器具问题处理方案等);
(十五)财务处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工位器具采购费用。
(十六)财务处负责对生产装备部制订的工位器具目标价进行审核,确定工位器具的采购价格。
(十七)财务处负责确定自制或工位器具维修价格。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工位器具设计制造
(一)新增的工位器具由技术中心提出《工装申请单》交综合部,由综合采购处负责工位器具订货。
(二)现生产中需复制的工位器具由综合生产车间提出详尽的书面报告,经综合部核定数量,主管经理批准。综合采购处组织订货。
第五条工位器具会签
(一)综合生产车间及技术中心对工位器具设计制造厂家设计的工位器具图纸进行会签(新增部分)。
(二)会签完毕后的工位器具由技术开中心提供编号。
第六条工位器具验收
(一)外委厂家根据会签后的图纸试制一件,经生产部、技术中心验收后定型确认。
(二)定型后的工位器具由设计厂家提供底图及蓝图各一份,交技术中心存档。
(三)外委厂家根据订货计划按工位器具图纸制作。
(四)批量制作完毕后,制造厂家送货至公司,综合生产车间组织技术中心相关人员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七条工位器具使用
(一)工位器具的分类
按流通范围可分为:
A类:通用工位器具。此类工位器具有:塑料盒、塑料盒存放架、
橡胶板等;
B类:专用工位器具。此类工位器具有:各类零件专用的架、箱、
托盘等;
C类:公司内部使用的工位器具。此类工位器具有:液压车、转
运车、工作台、工位工具柜及各种非标准的箱、架、平台等。
(二)综合生产车间对本现场使用的工位器具维护,对工位器具的清洁完好负责,每月月底由综合部进行验收。
(三)各部门在办理零件(或返空工位器具)交接的同时必须对工位器具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位器具可以拒绝接收,并将责任人报综合部。
(四)综合生产车间负责对各类工位器具进行清理和检查,并填写《工位器具检定记录卡》以确保工位器具处于整洁状态,并保证产品的符合性。
(五)综合生产车间工位器具管理员根据《工位器管理卡片》及各类报表进行统计,做到台帐准确一致。
第八条工位器具维修改制
(一)损坏的工位器具由责任单位随时进行清理,并集中存放,不允许在生产过程中运转。
(二)损坏的工位器具由综合生产车间向综合部提出书面维修申请,填写《工位器具维修申请单》,综合部负责组织进行维修。根据工位器具损坏程度,综合备部具体指定工位器具维修单位(如维修加工中心或外委)。工位器具维修所用的备件及材料费用均列入综合生产车间工位器具维修费用,不占用其他单位成本。
(三)综合生产车间进行工位器具维修(制作)时,由生产部以任务单的形式下发至车间,并以维修(制作)工时进行结算。
(四)对公司维修能力达不到的工位器具修理,由生产部提出,主管经理签字同意后,再组织外委单位进行维修。
(五)需改制的工位器具,由生产部向技术中心提出申请,技术中心制订改制方案后,以技术通知单的形式下发至生产部组织实施。未经技术中心认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六)改制后的工位器具图纸必须作出相应的更改,由技术中心负责更改。
第九条工位器具报废
(一)因产品(工艺)更改或取消而报废的工位器具,由技术中心填写
“技术通知单”发生产部,生产部接到此单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综合生产车间;事故报废及正常报废的工位器具,由综合生产车间向技术中心提出报废申请并填写《工位器具报废申请单》,技术中心批准后通知生产部和综合生产车间。
(二)已报废的工位器具由综合生产车间集中存放,做好标识,通知综合部回收利用。
(三)对于大型或关键工位器具的报废,必须经主管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四)因产品(工艺)更改或取消而报废的工位器具,在办理报废的同时应处理有关技术文件;因事故造成报废的工位器具,应对事故责任者或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