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业务合同范本(3)

2018-09-01合同范本

第五条 亮灯要求

  5.1 发布媒体需要亮灯的,亮灯时间为每日4小时,并根据季节变化调整。

  5.2 具体亮灯时间安排为:

  春夏季4月份——9月份: 18:00——22:00

  秋冬季10月份——3月份: 17:00——21:00

第六条 报批手续

  6.1 乙方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户外广告发布许可审批手续。

  6.2 甲方发布的广告属于发布前必须由有关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批的,由乙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本广告发布所需之政府审批和各种要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甲方配合提供甲方应提供之资料。

第七条 广告发布资格

  7.1 甲方有权在签订本合同前对乙方进行相关的资格审查。

  7.2无论乙方是否出示了有效的、并经甲方认可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证明文件,乙方承诺,其保证对本合同所涉媒体资源拥有合法出租权,并承诺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八条 广告效果维护

  8.1 广告发布期内如因乙方制作质量产生问题,由乙方负责无偿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修理、弥补、重作。若广告画面、字迹出现自然的污迹、损坏、脱落等,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24小时内对画面进行整修,使之恢复最初发布时的状态。

  8.2 乙方应定期对本广告进行检查,保证广告的平整、干净、及安装的牢固。如出现不正常情况,需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进行维修。

  8.3广告的维修期不计入广告发布期间。

第九条 第三方侵权责任

  9.1 本广告物制作、设置、发布、维修管理、撤除过程中,如对第三者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解决,甲方不承担责任。

  9.2 乙方已尽法定审查义务,而因甲方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造成广告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明知或应知甲方提供虚假资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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