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下列第 项方式支付。
1、支票 2、转账 3、现金
其他: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为广告主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格的证明文件,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应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审批的广告,须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
(4)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2、甲方为广告主代理机构的,除提供广告主的上述资料外,还须同时提供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委托协议书。
3、甲方承诺其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
4、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日内,向乙方提供广告样件,并承诺样件内容真实合法。
5、甲方因特殊原因需要撤销广告发布订单或暂缓发布广告的,应在广告发布日的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应按广告发布费用的 %赔偿乙方损失。
6、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广告样件所涉及的他人民事权利的合法使用许可证明。广告内容中有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7、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支付广告费用。
8、因不可抗力或非乙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顺延发布,如延迟发布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